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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2、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第六條,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涉案財物處置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2、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查封、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刑事訴訟法97條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是: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在中國的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中,第97條明確規范了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員在經受完規定時長的強制措施后,應如何進行適當的處置這一環節的具體操作流程。
3、《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最長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第一,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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