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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與第三款的區別
第四十條是有關【抵消條件及其限制】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的規定,這部分是破產抵銷權方面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的內容 第40條的1——3款都是為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破產企業通過增加自身債務的方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第二條報酬范圍管理人報酬是指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不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斗嫌。管理人執行職務是指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你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
其實就是個清償順序問題,第一順序,破產費用,第二順序,共益債務,只有當第一順序破產費用完全清償了才進入第二順序共益債務的清償。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破產費用中的各項費用按比例清償。(注,這時根本不用考慮第二順序共益債務的清償。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商經法】2021司法考試題庫之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傷殘補助不必進行債權申報。D項錯誤,不當選。故本題選AC。在某公司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60%,就若干事項形成決議。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8)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取回權是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特別請求權。其特殊性表現為不參加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而由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4)取回權標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視同為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該財產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請求法律保護。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確定后,應當自確定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并且應當于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
2020法考備考知識點【商經法】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的管轄 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3)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二)重整程序的發動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3、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所有權人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原所有權人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
4、①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時,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②對于債權人而言:有利無害。
5、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8)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6、法考,即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國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考試之一。備考商經法部分需要系統的復習和針對性的練習。以下是一些建議幫助你備考商經法的知識點:熟悉考試大綱:你需要下載或購買最新的法考試大綱,了解商經法部分的考試范圍和要求。這將幫助你明確復習的重點和難點。
2020法考備考知識點【商經法】破產重整程序
1、二)重整程序的發動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債務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注意】①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②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于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取回權是對特定物的返還請求權。(2)取回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取回權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權利請求的,若無物的所有權(或者由所有權派生的其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他物權,如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作為權利基礎,則不得主張取回權。(3)取回權是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特別請求權。
5、取回合法占有但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對方可以取回。例如企業破產法律知識點總結:北京小廚仙餐飲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借用鄰居老王一個鐵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老王可以請求取回該鐵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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