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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求刑權量刑權)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9日 05:25:091270

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求刑權量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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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權?

對于刑罰的本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一、刑罰權刑罰是國家創制并且以國家的名義適用與執行的。因此,在理解刑罰概念的時候,首先就涉及刑罰權問題,也就是從刑罰與國家的關系上來探討刑罰的本質。刑罰權是國家基于獨立 *** 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于公刑權,以區別于私刑權。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這就是刑罰權的種類。下面分別加以論述:(一)制刑權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首先表現為制刑權即刑罰的創制權。從廣義上來說,制刑權的內容包括:(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制刑權的全部內容。制刑權是刑罰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以國家名義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求刑權刑罰創制以后,還要適用于一定之人。這就發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在于被害人。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家所有,并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少數情況下,求刑權仍由個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訴的形式出現。顯然,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而不屬于國家刑罰權的范疇。 (三)量刑權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后,就發生了一個刑罰裁量的問題。根據求刑權而決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量刑權包括是否科刑與科處何種刑罰兩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決定其應否受刑罰處罰??铺幒畏N刑罰,則是指在確定犯罪人應當科刑的基礎上,確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份量。 (四)行刑權量刑權只是解決了刑罰的裁量問題。判決書所確定的刑罰還有待于付諸實施,這就發生了一個刑罰執行的問題。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權的消極依附物,而是有其積極的內容,因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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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刑種類

刑罰主刑分為幾種類型?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在同犯罪的長期斗爭中證明,管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較輕,應當判刑,而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放在群眾中監督改造,可以少捕人,減輕國家負擔。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它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與有期徒刑從刑期上銜接起來,從而給人民法院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較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適當的刑種。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在本法分則中,凡規定有法定刑條文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適用面寬,機動性大,既可以適用于較重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這一刑罰方法的比適用其他刑種的都多。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有了無期徒刑,可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對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但判處有期徒刑又較輕的罪犯,適用于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種。它與有期徒刑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但兩者又有重大區別:無期徒刑是對終身自由的剝奪,有期徒刑則是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無期徒刑是重刑,適用范圍比有期徒刑窄,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緩。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不是獨立的刑種。

三、刑罰的權力

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

(一)制刑權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首先表現為制刑權即刑罰的創制權。

(二)求刑權刑罰創制以后,還要適用于一定之人。這其中就產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

(三)量刑權根據求刑權而決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

(四)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

刑法的目的

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并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宏觀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并解讀刑罰目的,必須系統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并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

如果不從宏觀上把握刑罰權,不能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原因在于:沒有刑罰權,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礎,變得華而不實,不全面的考察刑罰權,刑罰目的也必然會變的支離破碎。中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的統一,其沒有正確的揭示刑罰權。國家的立法機關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配以刑罰(此為制刑權),當犯罪事實發生以后,由法定的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訴諸于審判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為求刑權),審判機關在定罪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對其裁量刑罰(此為量刑權),之后交付法定的機關執行刑罰(此為行刑權),但是刑法理論界卻忽視了刑罰監督權,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對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動的監督權力。刑罰監督權是國家刑罰權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罰正常運轉的保障,所以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督刑權的有機統一體。有關刑罰目的通說: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通說僅包括了國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視了國家求刑與督刑的目的,這未免有失全面。

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什么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限制或剝奪某種權益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擴展資料:

刑罰權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制刑權。即創制刑罰的權力,包括對刑罰制度的立、改、廢。在我國,只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才享有制刑權。

2、求刑權。請求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的權力。在現代社會,求刑權由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行使,表現為偵查機關搜集犯罪證據、公訴機關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在一定情況下也享有求刑權,如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進行告訴,對司法機關不立案、不起訴的案件提起自訴等。

3、量刑權。是審判權的一部分,由審判機關行使,決定是否科處刑罰、科處何種刑罰。

4、行刑權。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由行刑機關行使。

公安派出所有刑事處罰權嗎

基于公安派出所有刑事處罰權嗎這一問題,我的回答是沒有. 關于刑事處罰權力,學術上稱為刑罰權,刑罰在司法上的具體適用,要經過求刑、量刑和行刑三個彼此相互銜接而又互相獨立的司法活動過程。與這些過程相對應的權力分別表現為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一般只有檢察院有求刑權(公訴機關在我國即檢察院享有的對犯罪分子向法院請求具體刑罰的權力或個人以自訴的形式行使),僅法院有量刑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人依法判處與之相應的刑罰),監獄有行刑權(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強行執行刑罰的權力),少數情況下公安機關(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和法院(執行死刑,罰金,沒收財產)有行刑權。 雖然公安機關在一定情況下有行刑權,但派出所只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派出具體負責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層機構,行使公安機關的部分權力,是附屬于公安機關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機關,它行使權力只能是以公安機關的名義進行,不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它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時才能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如一些治安案件的警告,小額罰款,對于刑罰權,它一點也不沾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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