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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事故補報時間的規定
- 2、交強險未報案可不可以補報
- 3、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期限
- 4、發生事故幾日內補報
- 5、交通肇事應該怎么理賠
事故補報時間的規定
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后,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一)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二)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三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準,可以延期十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img]交強險未報案可不可以補報
交強險需要報案,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系120急救電話在撥打報警電話,并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期限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流程一般由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情況指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但需要逐級上報,基本流程是:1、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發生事故幾日內補報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交通肇事應該怎么理賠
交通肇事應該這么理賠:1、保險人向投保公司報案;2、保險人配合投保公司工作人員查勘、確認損失、修復殘損物品;3、保險人向投保公司提出賠償請求;4、投保公司履行理賠義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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