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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和反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中抗辯反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 *** 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提起時間不同民事訴訟中抗辯反訴的規定:反訴只能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階段提出。 處理方式不同: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
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條件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
提起時間存在差異。反訴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而抗辯則可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階段提出。 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僅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 兩者的訴訟地位不同。在反訴中,被告可能因理由成立而成為原告,訴訟地位發生改變。
反訴需具備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民事訴訟中抗辯反訴的規定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民事訴訟中抗辯反訴的規定;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
反訴是指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抗辯是一種形成權,是為了對抗當事人的請求權而行使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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