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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控辯雙方怎么稱呼?
1、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通常不被稱為“當事人”。在三大訴訟法中,“當事人”一詞具有特定的含義,主要應用于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是人民檢察院,辯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不可以叫當事人。當事人,是指民事訴訟中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起訴方和被訴方。 當事人有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之分,狹義當事人僅包括原告和被告。從訴訟中直接對抗的當事人結構來講,當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3、刑事訴訟的舞臺上,控辯雙方猶如舞臺上的對手,各自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讓我們深入剖析,理解他們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究竟如何稱呼和互動。首先,公訴案件中,國家的法律守護者——人民檢察院,代表著正義的力量,他們以公訴機關的名義,對涉嫌犯罪的個體——被告人提出指控。
4、民事訴訟當事人稱為原告、被告,還有第三人;刑事訴訟分為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公訴案件中檢察院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或家屬可以委托律師辯護;自訴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5、刑事案件尤其是進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是不能放棄控告的,此時控辯雙方實際上并不是受害人與被告,而是檢察院與被告。也就是說,此時案件是否啟動已經與受害人無關,即使受害人要求撤回控告也不能夠終止程序,而受害人此時的身份變成了證人身份。
6、首先,“控”和“辯”是控辯平等對抗的基礎。在公訴案件中,控訴方不僅包括檢察官,還涉及偵查人員和被害人。偵查人員為檢察官提供條件,幫助確定犯罪嫌疑人并收集證據。同時,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行使控訴職能,與控訴方共同參與案件的處理。其次,控辯平等對抗集中體現在法庭審判階段。
簡述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特征
刑事訴訟法的特征: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的特征主要有: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刑事訴訟是訴訟主體遵循訴訟規則的相互作用過程。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刑事訴訟法的特征有: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刑事訴訟是訴訟主體遵循訴訟規則的相互作用過程。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刑事訴訟是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和證實犯罪。
刑事訴訟的特征:刑事訴訟是專門機關(公檢法機關)的一種專門活動。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的一種活動。是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角色是法律監督者,確保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審查起訴階段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和正當性。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席法庭,發表意見,對案件進行法律解釋,支持公正審判。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 已經失效,主要是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程序法中的工作細則。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分析: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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