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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幾次,具體實施時間
1、刑訴法已經經過三次修訂。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刑訴法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3、刑事訴訟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正案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次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4、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正。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第2款是什么意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意思分解: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適用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修正后《刑訴法》第52條第2款在“行政執法”后加入“查辦案件”一詞,主要是針對我國監察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辦理的情況,而此種查處行為并非“行政執法”,立法部門專門在此款中用“查辦案件”來概括此種情況。
法律分析: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行政執法證據限于實物證據或“客觀證據”“是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而不包括其他言詞證據”。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多長時間解除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關于我國刑事訴訟構造的表述,正確的有()
解析: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基本格局,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
【答案】:A、B、D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刑事訴訟結構包括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縱向結構指的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的流程。橫向結構主要反映控辯審三方的關系。通常所說的刑事訴訟構造是指狹義上的刑事訴訟構造,即三方的關系。因此,A選項正確。B、D選項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正確。
C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條把尊重和保護人權明確作為刑訴法的任務,因此,D正確。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答案】:A 判決和裁定都專屬于法院,A選項正確。在執行階段的裁定不能通過上訴、抗訴的方式救濟,B選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
庭審結構我國刑事訴訟庭審運行現狀與完善
1、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庭審結構目前傾向于“控辯式”,這與當前司法環境相契合,短期內將持續實行。然而,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實際運行中出現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了諸多問題,如難以同時實現實體真實、保障被告人權益和精準懲治犯罪的目標。主要表現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性的較量。
2、庭審結構作為訴訟結構的核心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緊跟國際趨勢,引入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了全新的庭審模式。首先,控訴方、辯護方和法官的角色得到重新定義和配置,控辯對抗機制在庭審中占據重要地位。其次,法庭調查方式也發生改變,控辯雙方可以直接提交證據并主導調查過程,增強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了雙方的參與度。
3、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干預公安機關偵查,提請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的直線型結構。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控制著刑事訴訟后面的每一個環節。
4、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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