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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508,509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只有28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當被執行人為個人或其他組織,且執行程序開始后,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其他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參與分配。享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主要是起訴、上訴、反駁、和解、反訴等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不需要在判決書下達后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債權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書面申請。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17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最高法公報民事訴訟數量,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最高法公報民事訴訟數量的最高法公報民事訴訟數量,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法公報民事訴訟數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法律分析最高法公報民事訴訟數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是二審法院對于上訴案件,在經過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所作出的不同處理的規定。對于上訴案件,如果是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原判決裁定事實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則會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
法律主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第一審裁定的不服,則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是指多少人...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是指十人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法律分析: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推選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最高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4、第一百九十九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解釋】本條是關于公示催告的判決的規定。
5、當事人不服法院終審判決不能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有哪些情形
1、第一百零二條主要是關于財產保全的解除。當被保全的財產所對應的爭議已經解決,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并得到法院準許時,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過度限制。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是關于財產保全的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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