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司法考試民訴法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問題
1、二)先予執行應當滿足下列條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裁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三)根據《意見》第106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
2、訴前保全是由立案庭辦理。訴訟保全是由案件的承辦人來辦理。執行都是由法院執行庭本執行案件的承辦人(執行員)來辦理。訴前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由立案庭處理,立案后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取證及評估、鑒定等由相關的其它審判業務庭處理。
3、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主要規定了 管轄 、回避、 訴訟 參加人、 證據 、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訴訟費用 、第 一審 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內容。
5、民事訴訟法第140條: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1、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執行程序啟動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二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至于二者的適用關系,務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9條。
3、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民事執行規定》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在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中涉及到的分值不高,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我們還是要對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掌握。
5、司考卷二聚焦于法律專業知識,涵蓋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核心科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法律理論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民法研究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涉及物權、債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內容。
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什么內容
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民事訴訟法考試民事執行的內容是: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并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民事訴訟法考試民事執行;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民事訴訟法考試民事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民事訴訟法考試民事執行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的內容: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并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等等。
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含了多方面內容,旨在確保判決的執行力度與效率。首要點在于當事人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持有異議時,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以維護自身權益。當執行法院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執行時,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更換執行法院,以加快執行進度。
民事訴訟法 執行部分基本內容 一般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民事訴訟法考試民事執行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行為包括:申報財產,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 的特有原則包括: 公平原則; 平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辯論原則; 處分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檢查監督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應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民事執行規定》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如果是司考的話記住61條即可,因為這里包含了代位執行申請的條件,是考點。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