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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請求撤銷期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年,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的撤銷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但是合同訂立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期限是1年。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由于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合同適用幾年訴訟有沒有法律依據
1、律師解答撤銷合同利用訴訟的方式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為一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民法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適用訴訟時效的合同糾紛,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確認合同效力、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確認合同是否解除等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而是受除斥期間的限制。給付之訴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例如:違約責任訴訟、給付合同價款的訴訟等,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
民事訴訟撤銷期限
法律主觀:律師解 訴訟時效為一年。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15年前的民事案還能撤銷嗎
對,十年前的案子,當初沒有解決完那可能是由于。在案件上那過程中存在的很多瑕疵,或者證據不充分等等原因而擱置了。現在如果要撤案的話,也需要。證據確鑿。人證無證都要有。如果后續通過各種現代手段不足了,這些證據之后現在也可以撤案的。
不能撤銷了,因為已經超過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因被逼迫簽訂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當事人享有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間限制的,這個期間是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就本案情形來看,當事人顯然在簽訂協議當時就是知道被逼迫這事由的,因此,早已超過了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十年前的案子,立案沒處理現在,還可以進行處理。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十年前的案子,立案沒處理現在還能處理。一般來說,民事、行政案件,十年的話,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
法律分析:一審民事判決超過了15日的上訴期限,判決生效了,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你的情況并沒有超過民事判決書上訴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特殊情況下,最長可以達到20年,如果是15年后再知道是侵害者是誰,沒有超過20年則可以追訴,如果自傷害起就知道侵害者是誰,那么訴訟時效只有1年,則15年后不可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