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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書)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5日 14:52:52860

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書)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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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在法院起多大作用!

1、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開性。

我國現行的庭審程序雖然以對抗為特征,但這種對抗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這一問題展開。然而資料表明,檢察院所起訴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決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認罪的也占絕大多數,故就絕大多數案件來說,庭審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但恰恰對這最主要的量刑問題,目前庭審的透明度很低,與量刑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各方對量刑決策過程參與度不高,既難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實和情節,并由此展開辯論,又難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見,以至有的學者認為現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學者則認為“我國法院的量刑過程其實是通過一種‘辦公室作業’的行政決策方式來完成的。

與量刑結局有著密切關聯的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則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而量刑建議的開展則有利于使量刑程序訴訟化,它使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原來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這不僅使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及其理由“說在明處”,而且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發表量刑意見開拓了空間—因為根據控辯對等原則,庭審程序既然給控方發表量刑建議提供機會,就不能不給辯方就量刑問題作辯解和發表意見提供機會;而被害人作為犯罪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訴訟當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同樣應當給他提供機會。

這樣,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狀況和“行政決策”方式,公開性大大增強。

2、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實體公正。

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量刑程序公開性的增強,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進到了過程之內,這無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

量刑的實體公正來源于法院對量刑事實的客觀、全面、準確的了解,來源于對訴訟各方意見的兼聽。量刑建議使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參與量刑決策過程,從不同角度為法院提供充分的與量刑有關的事實、意見及理由,這無疑有利于法院客觀、全面、準確地了解量刑事實和訴訟各方意見,從而實現量刑的實體公正。

3、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這除了前述的量刑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必然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外,還因為與量刑結局有利害關系的各方親身參與了量刑的程序,親身經歷了量刑裁判產生的過程,這自然有利于他們減少對量刑的不可捉摸感和懷疑;

因為訴訟各方都聽取了相對方提供的事實證據和量刑意見及理由,這自然有利于公訴人全面準確地把握量刑的事實和情節,有利于被告人深化對自己罪行對國家、社會和被害人所造成危害的認識,有利于有過錯的被害人深化對自己過錯的認識,從而促使他們換位思考,消減己方原來的片面認識,增進對法院正確判決的認同;

因為量刑建議促使法院在判決中加強量刑說理,這不僅有利于增強量刑裁判的說服力,而且有利于擠壓極少數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權進行權力尋租的空間。

而上述量刑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高,自然有利于提高量刑裁判的質量和效果,減少檢察院和被告人對量刑裁判的抗訴和上訴,從而節省司法成本,并促進審判權威的進一步樹立。

拓展資料:

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基于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

合憲性與合法性、法之發展、 *** 之人權保障以及現代刑事訴訟原理是量刑建議權之理論基礎。

量刑建議權之本體價值是實現刑事訴訟價值目標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量刑建議權之目的價值是追求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率。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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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意見書

問題一:刑事辯護意見書和刑訴辯護詞有區別么? 辯護詞是辯護人(一般是律師)向法庭開庭時,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書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補充辯護意見。辯護詞是即時發表的。

問題二:刑事辯護的各個階段律師辯護詞怎么寫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訴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吳濱律師擔任本案上訴人趙龍英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查閱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會見并仔細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和辯解。今天,又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詢問證人。我們對本案的事實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辯護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趙龍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特依法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二審法院合議庭在秉公裁判時予以參考:

一、辯護人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趙龍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異議。

1、上訴人并無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審判決書判決認定:陸文龍平時經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歡動手打上訴人,其母證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傾向。事發當天,陸文龍確實也喝了酒,且動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在肢體沖突中由于身材、體力等原因必定處于弱勢,因此在爭執中始終處于下風。鄰居等也證實平時在陸文龍喝酒后經常無故毆打上訴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訴人的同時,上訴人由于其體力上的劣勢,本能情急之下順手抓起身邊的休閑皮鞋進行抵擋,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鈍器,也不是存在較大危險的物品,上訴人出于無奈想要保護自己而產生的本能反應。其次,上訴人本身并不知道陸文龍患有腦血管硬化的疾病,誠然,主觀上不存在有傷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辯護人對于一審過程中證人陸文明等所提供的“關于被害人曾清醒過”的證人證言有異議。

證人陸文明,凌建軍聲稱2008年9月19日14許陸文龍清醒過一會兒,他說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入院錄》的記載,陸文龍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處于“神志不清”的狀態,沒有證人所言“清醒過一會兒”的事實存在,很明顯,證人證言缺乏真實性。

3、證人陸文明認為被害人死亡屬意外事件,應該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訴人丈夫陸文龍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決書中認定:“陸文龍患有腦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發當天他還喝了酒。眾所周知,大量飲酒會導致血流加快,血壓升高,對血管壁壓力加重;且在發生肢體沖突時陸文龍處于情緒激動狀態,于是加重了腦部血管的壓力;

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2008]病鑒字地207號鑒定意見書》中的記錄,陸文龍頭部左側頭皮擦傷、頸部的左側皮膚擦傷、左臀部外側細條狀皮膚擦傷、右上臂下段內側皮膚擦傷、左前臂中下段皮膚擦傷、右小腿下段外側皮膚擦傷以及左小腿中段脛前散在點片狀皮膚擦傷,一共有7處擦傷。根據力學原理,只有當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時才能產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傷的結果,必須是作用在兩個物體間的力達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見到陸文龍時,均發現他頭倒在地。鑒于上述,均可以證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實存在才有可能導致多處擦傷,這亦是常識。

假定,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毆打頭部致死,那么僅憑皮鞋的外力,即使是連續多次擊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傷的可能,并且,鑒定結論中指出,“陸文龍系在腦血管硬化的基礎上,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閉合性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功能障礙死亡”。何謂“閉合性顱腦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可以分為直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和間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兩種,間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分為四種:加速性損傷、減速性損傷、擠壓性損傷以及旋轉性損傷。其中,擠壓性損傷和旋轉性損傷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損傷是在頭部靜止時,由運動的物體如木棒、鐵器、石塊等打擊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類損傷。因而鑒定結論中所提起......

問題三:我想請問下,大律師網上面的律師給的刑事辯護意見書跟刑事辯護詞有什么區別? 一般來說,意見書相當于提綱,而辯護詞就是詳細的文章。

問題四:刑事辯護詞何時交?是否一定要書面?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于法官更詳細、準確的了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后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后提交法庭。

問題五:刑事案件辯護律師陳述其上訴意見和讀辯護詞的區別 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上訴狀就是被告人陳述自己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理由,律師的辯護詞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書面辯護意見,兩者并不完全一致。律師是根據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辯護的,可以與被告人的上訴意見不一致。

問題六:刑事案件辯護詞點評格式 轉載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格式

關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

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并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題七: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結案陳詞的區別 辯護意見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針對檢察機關所提的起訴書、公訴人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書及自訴人的刑事自訴書中的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解。結案陳詞是對某一件事情進行總結。多指對一件很復雜的事情最后作出定論。

問題八:刑事訴訟辯護詞怎么寫? 根據起訴書從事實、法律適用、認定罪名、酌定或者法定從輕情節等方面進行辯護。

問題九:刑事辯護意見書什么時候提交 在公安機關將案件材料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問題十:刑事辯護 罪名可以做兩種意見嗎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但是人民法院要變更罪名,必須征求控辯雙方的意見;在必要時,應恢復法庭辯論 。否則,就有混淆了審判職能與控訴職能,并且有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之嫌。

刑事案件公訴意見書包括哪些內容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4號文件規定,公訴意見書應包括以下五項內容:第一,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第二,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第五,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上五項內容,并非每份公訴意見書完全具備,應根據案件的特點及實際需要,決定哪幾項內容可寫,哪幾項內容重點寫。公訴意見書文無定式,內容分標題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公訴意見書書寫的注意事項: (一)首部 1.寫明標題,即居中寫文書的名稱。 2.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案由。先寫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為單位的寫其名稱),后寫案由(即起訴書認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寫起訴書的編號。此三項內容不必宣讀。 (二)正文 1.抬頭,亦稱唿告語。根據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寫,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或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根據新格式規定,此段文字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衽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3.根據新格式規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關于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內容是否需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結束語(小結全文)。其文字表述為:“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公訴意見書相當于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詞,是公訴人對被指控人犯罪行為、量刑情節、刑事處罰等方面的一個闡述,法官在進行判決的時候可以適當參考公訴意見書的內容。各位需要注意,公訴意見書并不是每件案子都有。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上建議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沒有可能判緩?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上建議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可能會被判緩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是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一種法律刑罰和改過制度,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書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見書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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