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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包括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1)民事實體法事實。(2)程序法事實。(3)證據事實。(4)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以及支持其訴訟請求的相關事實。這些事實可能涉及行為、事件、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等方面。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證據事實: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事實作為支持。
3、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①民事實體法事實;②程序法事實;③證據事實;④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4、法律主觀:證明對象,也稱為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 證據 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簡單說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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