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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哪些?
1、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哪些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3、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準許重新鑒定,即: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4、對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條件是當事人對法院委托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法定四種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鑒定。
5、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若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時,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中的具體條款。
民事訴訟申請司法鑒定的期限
1、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3、法律分析:申請司法鑒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4、法律分析:申請司法鑒定的期限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5、民事訴訟申請鑒定期限在舉證期限內。司法鑒定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需要延長鑒定時間的,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司法鑒定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由承辦的司法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
6、法律分析: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鑒定的提出時間應在訴訟提起后的舉證期間,一般舉證期限為一個月左右。但是對于不同的司法鑒定類型其鑒定時間也會略有不同。
民事訴訟鑒定具體程序是什么
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的具體程序是由當事人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民事訴訟程序申請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受理之后會組織開展司法鑒定工作民事訴訟程序申請鑒定,最后一步是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整體來說就是分成這三個步驟,但在訴訟活動中一般都是由民事法院指定鑒定機構的。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程序申請鑒定:委托 (1) 司法鑒定機構 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訴訟過程中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是:首先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其次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受理,最后進行司法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法院委托筆跡鑒定程序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確實鑒定樣本、協商鑒定機構、形成鑒定意見等,對于筆跡鑒定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基于實際的司法鑒定程序處理,特別是最后還需要形成法定效力的證據。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原告到法院提交起訴資料、法院受理并通知繳納訴訟費、被告可以在十五日內進行答辯、法院開庭、法庭調查證據、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規則
法律主觀:委托 (1) 司法鑒定機構 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鑒定具體程序是什么?司法鑒定機關接受委托與受理(一)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二)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民事訴訟鑒定的規定如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鑒定的相關規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包括哪些環節?委托:(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相關規定如下: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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