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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條例內容
1、隨后在2004年4月16日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據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2007年1月16日,條例再次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以適應新的發展需求。最近,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進行了第三次修正,以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2、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及時拆除收費站,繼續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查處。”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3、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及其相關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
4、江蘇省公路條例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事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5、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并商設區的市人民 *** 編制全省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后組織實施。高速公路建設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
6、高速公路建設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第九條 對高速公路建設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建設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