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搶劫罪容易和什么罪混淆,以及搶劫罪的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綁架罪與搶劫罪如何區分?
- 2、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的比較
- 3、如何區分搶劫罪中的暴力與搶奪罪中的強力
- 4、刑法中“搶劫”與“搶奪”有什么區別?
- 5、搶劫罪和綁架罪區別是什么?判決結果有什么不同?
綁架罪與搶劫罪如何區分?
勒索型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第一,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后者則是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第二,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綁架人質,然后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因而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在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后者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在綁架中又劫取被綁架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例如: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將被害人張某劫持至某地。其間,兩被告人劫走李某隨身攜帶的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8000元。之后,兩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親屬索要贖金30萬元。本案中,兩被告人綁架李某并勒索巨額現金的行為顯然已構成綁架罪。對此實踐中并無爭議。關鍵在于兩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有的同志提出這種行為構成搶劫罪。但不宜和綁架罪實行數罪并罰,而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筆者贊成這種觀點。因為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是利用其劫持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下實施的。如果定為數罪,顯然是將劫持行為“一分二用”,違背罪數理論。這種情況其實是予以適當考慮。經過了上文的對比,我們清楚的知道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間在3個方面存在差異,包括主觀、客觀、案件發生的因果。當然,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相比,嚴重程度肯定是不及綁架罪的,法律中規定犯綁架罪的起刑點就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
[img]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的比較
最近在聽劉鳳科的《刑法》語音,配合講義,邊聽邊學,剛好講到日常生活中常聽常見的三種犯罪類型,定義有交叉的地方,容易混淆,故做比較如下:
1、盜竊罪: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盜竊行為的認定,要求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建立起新的支配關系,所以如果沒有新的支配關系建立,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不屬于盜竊。以下幾種盜竊行為是典型的盜竊罪,多次盜竊(兩年三次)、數額較大的(1000元至3000以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2、搶奪罪: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搶奪,而且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可能性的行為。
其中,緊密占有的財物,通常指與身體部位直接或者間接接觸的財物;本質上至少要求具有導致被害人傷亡的一般可能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要求數額較大(1000元至3000元),或多次搶奪(兩年三次),才成立犯罪。
3、搶劫罪:違反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壓制對方反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者的行為,簡單來說即壓制反抗、強行取財。
其中的關鍵是,如果沒有實施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則絕對不成立搶劫罪,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取走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
4、三者的區別:從定義上來看,它們都是屬于違背對方意志取得對方財物的犯罪,但究竟成立搶劫罪、搶奪罪還是盜竊罪,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能評價為“壓制反抗、強行取得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否則,再判斷是否屬于“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具有導致傷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成立搶奪罪;否則,就成立盜竊罪。所以盜竊罪是違背對方意志取得財物類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如何區分搶劫罪中的暴力與搶奪罪中的強力
如何區分搶劫罪中的暴力與搶奪罪中的強力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抗訴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中的暴力還是搶奪罪中的強力。作者通過比較搶劫罪與搶奪罪在行為對象、目的、故意內容、過程以及是否使用兇器等方面的不同,提出本案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施加的對象是被害人的人身,不限于財物,所以應認定構成搶劫罪。
【案 情】
原審被告人:王某
200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街上以下象棋殘局誘賭的方式企圖誘騙在旁觀看的70歲老人江某參與。王某等人在誘賭不成后,看見江某戴于右手無名指上的一枚黃金戒指,遂起歹念,強行拉住江某的手從其手指上將黃金戒指掰下后搶走。后王某在逃跑途中被人贓俱獲。經估價鑒定,該枚黃金戒指價值人民幣1837.26元。
【審 判】
一審法院以搶奪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一審法院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第一,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足以形成對被害人的人身強制,致其不能反抗,從而劫取被害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對被告人王某定罪。第二,原判定性錯誤導致量刑畸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一審法院將本案錯誤地認定為搶奪罪,因此僅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顯屬量刑畸輕。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評 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從客觀表現看主要在于搶劫罪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被害人財物,其著力點在于財物而不在于人。在審判實踐中,搶奪罪使用強力和搶劫罪中使用暴力極易混淆。從本案分析,具體存在以下區別:第一,暴力和強力施加的對象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施加的對象是被害人人身,而搶奪罪中強力施加的對象是被害人的財物。第二,實施暴力和強力的目的不同。搶劫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的目的是排除、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被害人的財物。因此,搶劫罪中暴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但不足以危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為必要條件。而搶奪罪中的強力以瞬間奪取被害人的財物為目的,一般不會危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第三,實施暴力和強力的故意內容不同。搶劫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的故意內容為通過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行占有財物。搶奪罪中行為人實施強力的故意內容一般并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內容,而是通過將“力”施加于財物的方法,以使財物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第四,實施暴力和強力的行為過程不同。搶劫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到最終劫取財物,通常都有一段持續過程,是由人及物的。因此被害人在行為人實施暴力至財物被搶走前,已意識到行為人所實施的暴力。而搶奪罪中,行為人針對被害人財物實施強力具有突然性和瞬間性。通常沒有持續過程。因此,被害人在財物被奪前,不會意識到有人奪取其財物,身體也不會受到強制。第五,是否使用兇器實施暴力和強力不同。搶劫罪中既可以使用兇器實施暴力也可以不使用兇器徒手實施暴力,而搶奪罪中不存在使用兇器實施強力,因為使用兇器實施強力的行為本身就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威脅,所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從以上分析可見,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為目的,拉住被害人手致被害人無法反抗;被害人的手被拉住,戒指被搶走之前已經意識到有人要搶走其戒指。由于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并非限于被害人的財物,也不是由物及人,而是由人及物。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是搶劫罪中的暴力,而非搶奪罪中強力。
因此,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搶劫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法中“搶劫”與“搶奪”有什么區別?
一般認為?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很明顯?不易混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與第二百六十三條分別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但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搶劫罪是指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二者的區別在于有沒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然而,有時搶劫罪與搶奪罪并不容易區分,例如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狀態實施奪取財物的行為。如趁火車、汽車開動時奪取他人的手表、提包等財物;利用他人處于醉酒狀態,雖然想反抗但無力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而奪取其財物的行為。由于行為人僅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狀態實施奪財行為,并且所利用的狀態并非行為人造成,因而以搶奪罪論處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狀態是行為人造成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
二是行為人騎摩托車猛力奪取行人財物并迅速逃走的情形如何處理。一般認為,應根據搶奪罪與搶劫罪各自的特征分別解決這類案件的定性:(1)如果行為人一下子就搶走了財物,或者未搶走財物就開車逃離,應以搶奪罪論處;(2)如果行為人搶的是一老人,在搶奪時,用力過猛造成老人倒地死亡或傷害,則應作為搶奪罪的從重情節在量刑上從重處罰;(3)如果行為人搶奪財物時被害人不撒手,行為人利用機動車輛行進的力量強行拖拽,而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應認為是搶奪過程中遇反抗而轉化為直接以暴力作為手段取得財物,很明顯,應認定為搶劫罪。
參考資料:
搶劫與搶奪的區別: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2、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只侵犯了財產權利;3、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基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但是,攜帶兇器搶奪,或者犯搶奪罪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都構成搶劫罪。
搶劫與搶奪有一個原則的區別,搶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壓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強取財物,而搶奪雖然也有一個搶字,但它依占暴力的強制,而是乘人不備奪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與敏捷,基本屬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搶竊是豪奪的方式。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論,這個兇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傷死亡的器具。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在犯罪中使用,客觀上該兇器處在隨時可用的狀態,就足以轉化為搶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顯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搶劫罪和綁架罪區別是什么?判決結果有什么不同?
搶劫罪屬于侵犯財產罪,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的行為。搶劫罪和綁架罪的區別在于行為方式不同以及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
搶劫罪和綁架罪判決結果區別是綁架罪的最低刑是五年,搶劫罪的最低刑是三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以上就是針對“搶劫罪和綁架罪區別是什么?”和“判決結果有什么不同?”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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