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訴訟31條,以及民事訴訟31條解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怎么辦
-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能否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
- 3、民事訴訟法多少條對訴訟地址管轄有影響
- 4、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
- 5、法官采信偽造證據的后果
- 6、...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怎么辦
1、法律分析:執行仲裁的一方不執行仲裁,可以先嚴正交涉,使其積極配合執行仲裁結果。也可以請當地的司法人員進行司法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2、法律分析:不執行仲裁的,可以請當地的司法人員進行司法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3、一方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并在履行期滿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能否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
法律分析:個人獨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人處于原告地位時,如是企業發生的爭議應以企業為原告是企業投資人發生的爭議應以投資人為原告如發生的爭議后,企業被解散、注銷的,則可以以企業投資人為原告。
”,個人獨資企業屬民訴意見中的“私營獨資企業”,系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屬于主體適用范圍,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個人獨資企業應以該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而不應以投資人為當事人。
意見: 個人獨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人處于原告地位時,如是企業發生的爭議應以企業為原告;如是企業投資人發生的爭議應以投資人為原告;但如發生的爭議后,企業被解散、注銷的,則可以以企業投資人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多少條對訴訟地址管轄有影響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訴前財產保措施。(3)級別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
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
4、民事案件未申請再審,可以直接申請檢察院抗訴。
5、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法官采信偽造證據的后果
法律分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法院故意采信違法證據的后果:(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是法院采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偽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則顯得較輕(除非偽證者能證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偽證)。
法庭上做偽證的需要承擔被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是在刑事法庭上作偽證的,意圖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會構成偽證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受理后約定了管轄法院會向各地法院發出協助的公函,由各地法院協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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