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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
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應該怎么寫?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就在下面,請看:
答辯狀【1】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1、王研明一審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賠償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所有的訴訟請求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本案的案由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上訴人稱,一審王研明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不符合事實。
上訴人的工隊長確實給過王研明10000元,但一審中上訴人并未陳述屬于上訴人支付給王研明的賠償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時予以核減。
所以,不能認定工隊長給王研明的10000元,屬于上訴人支付給王研明的賠償款項。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超過一年期間,勞動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規定,超過一年期間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就不屬于工傷,更未規定,超過一年期間未進行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就可以免除對工作中受到傷害職工的賠償責任。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上訴人為了逃避賠償責任或為了相關責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給王研明申請工傷認定,致使王妍明申請工傷認定時未被受理,對此,上訴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的原因受到傷害。
對此事實,有診斷證明書、工隊長、跟班隊長的證人證言及上訴人的答辯狀等證據予以證明。
同時,上訴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屬于工傷的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9條第二款的規定,王研明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上訴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王研明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本案未超出訴訟時效
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并非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王研明受傷后,上訴人承擔了王研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并且安排王研明回家療養。
2011年8月份,上訴人又安排王研明回公司上班,至2012年4月,王研明因所受傷害部位未能愈合,又回家療養,期間上訴人一直給王研明發放工資至2012年7月份。
2012年8月份,上訴人停發了王研明工資后,王研明即向臨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9月份向古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所以,王研明未超過仲裁時效的規定。
四、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最長期限為60日。
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規定。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將有關情況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人民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的問題,不影響本案的受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答辯人:王研明
20**年1月6日
商業三者險賠付答辯狀【2】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案由:***因交通事故賠償一案提出訟訴。
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20**年8月25日9時50分,***駕駛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與相向行駛的王忠懷駕駛的YYYYY號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CCC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一審法院調解,我公司已按照條款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進行合理賠付。
據此,答辯人認為***的訟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
該事故經X交警大隊X交認字(2010)第1013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應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王忠懷應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后該案經 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三方調解達成協議,由XXXXXXXXXX在交強險醫療費和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CCC損失120,000.00元,其中醫療費10,000.00,誤工費41.17元/天ⅹ120天=4,940.40
元,護理費49.43元/天ⅹ(44+9)天=2,619.79元,傷殘賠償金(八級15,849.00元ⅹ20年ⅹ30%=95,094.00元,十級95,094.00元ⅹ5%=4,754.70元,八級+十級=95,094.00+4,754.70元=99,848.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該項賠款是為了完成交強險限額內滿額賠付)。
二、***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保險不同于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區別在于: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而在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2.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比商業三者險寬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交強險不僅承擔被保險人有責任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承擔被保險人無責任時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在被保險人無責任(或無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而且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商業三者險則不具有強制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合同。
4、交強險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相對人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相對人損失進行賠償。
對于超過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再由肇事方依法承擔。
商業險保險它主要是在事故發生后減輕投保人的損失,其主要針對投保人進行理賠。
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合同均為制式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說明投保人熟知保險合同內容。
愿意購買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將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
傷者王忠懷住院期間所付醫療費用34,027.80元,其中乙類藥品11,882.73元,丙類藥品13,458.08元,我公司根據醫療保險標準剔除乙類藥品的20%即11,882.73ⅹ20%=2,376.55元,丙類藥品13,458.08元,剩余18,193.17元,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一條計算辦法及第十六條商業險根據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作出合理賠償。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ⅹ事故責任比例ⅹ(1-事故責任免 *** )ⅹ(1-絕對免 *** )之規定理算過程為
賠款=(18,193.17-10,000.00)ⅹ70.00%ⅹ(1-15.00%)ⅹ(1-0.00%)
=4,874.95元
不計免賠=860.28元
商業險賠款=賠款+不計免賠4,874.95+860.28=5,735.23元。
亦無不
當。
三、根據一審法院調解協議,由***賠償原告王忠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評定費、案件受理費22000余元。
對于此幾項費用我公司進行如下答辯:
醫療費:我公司已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對于合理醫療費用進行理算,并已積極賠付。
伙食補助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伙食補助費用不在賠償范圍內。
誤工費:根據(2011)松民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書三方當事人已就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達成調議。
***出于仁道主義精神,自愿另行賠償傷者誤工費,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此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并不能約束保險人,就此部分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顯然無法可依。
傷殘評定費、案件受理費:根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第九條
第六款之規定“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
款,以及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
之規定此兩項亦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公司商業險賠付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答辯人:XXXXX公司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法律規定【3】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img]經典民事交通事故答辯狀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吳某,女,1968年11月1日,漢族,某市大路鎮郭家村,身份證號:510xxxxxxxx。
被答辯人:劉某,男,1951年7月20日,漢族,某市大興鎮山王村,身份證號:510xxxxxxx。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身體權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
1、被答辯人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由其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013年3月11日,司機陳某駕駛肇事車輛為某市佳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號工地運送建筑材料,被答辯人是該公司建筑材料的收發員,正常程序是司機將貨卸下,被答辯人驗收就結束了。由于司機走錯了方向,被答辯人就要求司機將車開到另外的地方卸貨,但是被答辯人覺得路有點遠,懶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車里,和司機一同過去,所以才導致了被答辯人受傷的事故。另外肇事車輛發生側翻的原因并不是因為車輛超載,這一點被答辯人在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里面也是認可的。而是由于發生事故的道路,崎嶇不平,有一個很大的氹氹,作為工地的工作人員應該熟知工地的路況,在此情況之下,仍然要求司機將車開過去。被答辯人無故要求坐到車里,路況很不好,這兩個原因相結合,才造成了被答辯人受傷的事故。雖然大渡口區八橋派出所對此事故作出認定:此次事故為肇事車輛負全部責任,但是這只是派出所依據其行政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并不影響被答辯人實際存在的民事過錯,也不能免除被答辯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被答辯人對此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和其掛靠公司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肇事車輛屬于掛靠在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每年都向運輸公司繳納管理費等若干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和《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應該和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某市市巴南支公司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被答辯人的一項訴訟請求是先有被告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有限賠償。所以法院應該尊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結合本案證據和事實,作出合理判決。
二、關于被答辯人主張的賠償項目的異議。
1、對殘疾賠償金的異議。
被答辯人屬于農村戶口,若要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法定條件:一是事故發生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
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當收入來源。根據《某市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第十條:暫住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或辦理《暫住證》。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證明其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按照城鎮戶口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于法無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答辯人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即7383元/年*18年*0.2=26579元。
2、對被答辯人主張的104406.53元醫療費的異議。
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被答辯人在某市市區第一中醫院住院8天,共花費醫療費:5324.2元;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共計支付醫療費:93986.43元。兩項共計99310.63元。至于其他時間,被答辯人在其他醫院的費用,只有門診的收費小票,并沒有相關的病歷資料佐證。而且其中還有消化科的收費小票,與本次事故引起的骨折沒有關聯性。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所以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合理醫療費用是99310.63元。
而且,被答辯人也已經為其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剩下的醫療費也已經由被答辯人的工作單位某市佳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完畢了。
根據《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工亡的勞動者遺屬是否既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又有權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如果選擇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但醫療費用除外。
所以,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已經支付完畢,所以請求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對后續醫療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主張后續醫療費10000元的依據是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是該意見書中后續醫療費的計算標準是按照某市市三甲醫院的收費標準。答辯人認為,該計算標準過高,應予以降低。請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后續醫療費用。
4、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在某市市區第一中醫院住院8天;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治療終結后出院,共計33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是9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較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而且被答辯人也早已經正常上班工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
至2013年7月30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33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350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117元/日來計算,33天的誤工費應為385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6450元。
5、對護理費得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而被答辯人是9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較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計算,合理的護理費應為1650元。
6、對交通費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但是,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費正式票據,但是答辯人處于人情人道,愿意支付被答辯人交通費200元。
7、對營養費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并沒有任何一家醫療機構作出關于營養費的意見。所
以,被答辯人主張營養費沒有依據。
8、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而且被答辯人自己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主動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于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張云清,男,漢族,39歲,住樂山市峨邊縣沙坪鎮郭凡村。
被答辯人:
陳思云,女,漢族,70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 王友全,男,漢族,74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 答辯人因陳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10年12月21日,答辯人張云清駕駛川Z06106號貨車由峨眉往峨邊方向行駛,11時50分,當車行至省道306線61KM+300M彎道處,在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由陳文君駕駛川LP6239號小客相撞,致川LP6239號小客側翻于其車行方向公路右側路坎下,造成兩車及路旁青苗受損,川LP6239號小客乘車人王永芳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現場未見到川LP6239小客剎
車痕跡,具體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察筆錄。]
2. 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川Z06106號貨車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所駕車輛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中認定:“張云清在駕駛機動車在彎道、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強行超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是發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駕駛人陳文君在駕駛川LP6239號小客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的規定,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應當負有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駕駛人陳文君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4.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九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
第八條:“當事人未履行注意義務;當事人在危險出現時,未采取適當的避險措施;”及第十條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
二、 被答辯人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營小客,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訴訟請求一、3、精神撫慰金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被答辯人王友全為東風航運公司退休職工,陳思云為樂山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來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弟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解釋。王友全、陳思云兩夫婦不屬于被撫養人,答辯人不應賠償訴訟請求一、5、被撫養人生活費金額。
3.因為賠償金額較大,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在三者商業保險和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承保范圍內承擔原告的賠償費。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 月 日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答辯狀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因原告訴我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非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適格被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坐的車輛浙J57315雖為答辯人所有,但該車輛實際的運營使用人為海暢物流有限公司,答辯人與海暢物流已辦理借用手續。原告與駕駛員均系浙江海暢物流有限公司員工,該二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履行職務行為而導致的損害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對該損害亦不存在任何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告依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后,不足部分應向機動車使用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訴求的三級護理依賴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不符,答辯人不應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退一步講,即使答辯人為本案的正確被告,原告的三級護理依賴訴求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也不相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的規定:按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十個項目分別評分,每項10分,總分值100分。總分值在
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為不需要護理依賴。總分值在60分以下,為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程度總分值在60分~41分,為部分護理依賴。總分值在40分~21分,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總分值在20分以下,為完全護理依賴。而臺州求是司法鑒定所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附錄B.1.2的規定,認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構成三級護理依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之規定,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護理依賴級別。因此,答辯人對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構成交通事故五級傷殘、十級傷殘、三級依賴護理表示
異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雖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雙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殘疾器并輔以相應的訓練,原告定能夠完成上述五項自理行為,從而做到生活自理。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自身非本案適格被告,更不應承擔三級護理費這一賠償責任。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做出正確的裁判。
答辯人:xxxx
20xx年1月2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 辯 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答辯如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另外,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傷人數為三人。在本案起訴前,另一受害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作出(-)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答辯人已經依據該判決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了-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了--元。因此,本案中答辯人僅應在剩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元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醫療費。由于答辯人已經依據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醫療費用10000元給同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故答辯人不應再賠償被答辯人醫療費。
另外,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醫療費用中,住院費用因無費用明細相佐證,無法確認與案涉交通事故的關聯性,不應全額視為其損失,酌情只應按金額的70%確定;被答辯人出院后支出的門診費用則完全無法證明與案涉交通事故的關聯性,不應視為其醫療費損失。
2、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在考慮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時應當對此予以考慮。答辯人僅同意按照2500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3、殘疾賠償金。據答辯人調查,-并無名叫-的員工,該公司-年-月-日也并
未出具《居住證明》、《收入證明》。該公司為正規公司,所有員工均簽訂勞動合同及購買社會保險,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勞動合同及社保憑證,故被答辯人的工
作情況無法證實。
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4、護理費。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11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4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40元/天×11天=440元。
5、誤工費。由于-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不具有真實性,故現無證據證明其因案涉交通事故誤工及因誤工受到了損失,故該項訴請應屬于證據不足。答辯人僅同意按12006元/年作為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另外,考慮到其傷情,答辯人依據保險公估公司的《醫療審核報告》,同意按120天計算其誤工損失。因此,答辯人認可的被答辯人誤工費為12006÷365×120=3936元。
6、交通費。因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支出交通費的事實及金額,故其訴請賠償的金額答辯人難以認同。本案中答辯人同意酌情賠償其交通費500元。
7、營養費。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三、關于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根據前述條款第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答辯人不負責賠償。故對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
求應不予支持。
答 辯 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訴訟代理人:
日 期:二〇xx年 八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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