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拆遷補償標準2002的一些知識點,和2002年到2021年征地補償方案?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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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補償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包括:(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房屋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若是選擇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若是選擇產權調換,市縣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二、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是對于征收耕地的補償規定,對于征收房屋的補償,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2002年到2021年征地補償方案?
1、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臨沂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臨沂退林還耕是指撤銷已經利用的耕地或林地,使其回歸原始狀態或用于其他目的,屬于生態保護措施之一。根據《山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規定,臨沂市退耕還林還草及土地整治工程的生態公益林、公共綠地等地塊,按照退耕還林、還草標準每畝1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和情況來確定,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宣傳,及時公示政策,讓群眾了解到臨沂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2002年破產國企下崗職工國家如何補償?
2002年破產國企下崗職工國家補償如下:
國企破產后,最復雜可能就是員工的安置問題。如果不能安置地,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破產屬于人為不可控制的突發因素,涉及到是按照經濟補償和賠償的界限問題。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照在企業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涉及到經濟賠償,標準就要高很多,經濟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經濟補償標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半年以下按照半年計算。標準為工資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12個月工資的平均值;如果本人實際工資高于當地 *** 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3倍計發,但是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
?除了經濟補償以外,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失業保險金待遇是根據繳費年限來計算的,繳費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最高領取月數為12個月,5年歲以上10年以下的,最高領取月數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最高領取月數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 *** 規定,一般都是低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基金來支付。
江陰拆遷補償政策?
澄政發〔2002〕6號
有關鎮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 *** 研究同意,現將《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并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條市建設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市發展計劃、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第八條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七條(二)、(三)項規定的事項。
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規劃、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
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
第九條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價值之和不足補償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
第十二條建設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
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三條建設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
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局提出延期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建設局應當對拆遷人的拆遷業務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訂立委托拆遷合同,并在1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建設局及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六條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掌握與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建設局的專業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出具上崗證。
第十七條在建設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應當在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第十八條拆遷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共有房屋拆遷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訂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達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建設局裁決。建設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裁決部門在裁決前應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照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建設局會同規劃、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建設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在進行拆遷施工時,必須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安、道路、交通運輸等規定。
拆遷工地應當設置圍護,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拆遷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由建設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建設局和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移交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臨時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以及交通崗亭、交通標志等公共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責;但結合道路擴建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于兩處經建設局審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并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賃合同重新訂立。
第三十三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的租金標準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終止租賃關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的,拆遷補償金額超過5萬元的,8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20%補償給被拆遷人;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不再享受20%的拆遷補償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拆遷補償款全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四條被拆除住宅房屋經拆遷補償評估后,拆遷補償不足5萬元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補足5萬元;被拆遷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相當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供被拆遷人租住,拆遷人應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支付拆遷補償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的租金標準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貨幣補償的辦法實施。
第三十六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租金標準的落實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被拆遷人原則上應選擇貨幣補償的形式,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100%的房屋拆遷補償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拆遷人在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100%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同時,還應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遷補償款。
房產代管部門收到的補償款應專項用于落實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房屋產權未明確或者產權糾紛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報建設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由拆遷人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移裝固定設施的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形式實施過渡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延長拆遷的過渡期限,給被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可由拆遷當事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根據貨幣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有關銀行的特種存單。
特種存單不得轉讓、質押。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以拆遷補償款支付購房款的,應當由被拆遷人購買市房產管理局許可銷售的商品房,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特種存單;有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特種存單上的款項轉賬支付給房屋出售單位。
以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產權,屬房屋被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賃人所有。
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購買住房的價款高于特種存單款額的,超額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被拆遷人購買的住房價款低于特種存單款額的,余額部分可以現金方式提取。
被拆遷人確有別處住房,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建設局審批后以現金方式提取拆遷補償款。
拆遷人支付補償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離原址后一個月內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條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從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選擇,并訂立評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導則》和《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及補償標準》等規定,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場,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后仍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局指定其他評估機構進行鑒定,新產生的評估費由過錯方承擔。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建設局責令停上拆遷,給子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建設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建設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建設局及管理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所涉及的價格和費用標準由市建設局會同物價、財政、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職能和權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按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用集體土地后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安置辦法仍按《江陰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由江陰市人民 *** 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陰市貫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同時廢止。市 ***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此文僅作參考,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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