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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自認效力
法律分析:自認方: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其約束力來自于誠實信用原則及禁反言原則,同時效力及于二審。自認相對方: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對法院效力:民事訴訟法院須以當事人自認作為判決依據,這是源于當事人主義中的辯論主義這一基本原則。
自認方: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其約束力來自于誠實信用原則及禁反言原則,同時效力及于二審。自認相對方: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對法院效力:法院須以當事人自認作為判決依據,這是源于當事人主義中的辯論主義這一基本原則。
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持。《證據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因此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就要弱得多。
訴訟中的自認與訴訟外的自認在法律效力、撤銷或反悔的條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訴訟中的自認具有免除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效力,而且對作出自認的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作出自認后不具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撤銷,人民法院應依據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而不是此后查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
法律分析:自認的結果是證明對象的排除和爭點的限制,而認諾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形式不同。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他方主張的承認,認諾采用的是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方式,對代理人的限制不同。一般情況下不限制代理人的自認,而認諾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無權為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要認定先前的口供還有沒有證據效力要看法院是否采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一般采信的可能性較小。
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的區別
1、訴訟中的自認與訴訟外的自認在法律效力、撤銷或反悔的條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訴訟中的自認具有免除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效力,而且對作出自認的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作出自認后不具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撤銷,人民法院應依據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而不是此后查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
2、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訴訟外的自認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以外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承認。自認的分類(1)根據自認做出的時間和場所不同可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3、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自認和認諾的異同
1、法律分析:自認的結果是證明對象的排除和爭點的限制,而認諾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形式不同。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他方主張的承認,認諾采用的是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方式,對代理人的限制不同。一般情況下不限制代理人的自認,而認諾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無權為之。
2、自認不同于認諾。認諾是指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認。兩者的區別體現在:(1)客體不同。自認的客體為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對己不利的實體事實,認諾的客體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2)法律后果不同。
3、①自認,是漢語詞匯,漢語拼音為zì rèn,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為真實明確表明其真實性的陳述。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②認諾,即義務人在特殊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4、自認不同于認諾,認諾是指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認,兩者的區別在于客體和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規范不能作為自認的對象,因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當事人無法以自認的方式來認定其內容和效力。
5、自認是一種于已不利的陳述。關于判斷“于已不利”的標準,有不同觀點。敗訴可能性說認為是否系不利的事實,應當從是否導致敗訴(全部敗訴或一部分敗訴)的可能性來考察。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認有哪些表現形式
1、承認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屬于當事人陳述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的組成部分之一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對事實的承認,并不一定會導致敗訴 自認,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表示承認其真實性的陳述,可能會導致敗訴。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共同訴訟人)均可自認。代理人自認除非有明確排除的授權,否則視為當事人的自認。共同訴訟中,普通共同訴訟人的自認僅對本人有效,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需全體一致或經審判人員確認后視為全體承認。
3、訴訟自認的另一種特殊形式,即代理人的承認。《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被告人自愿認罪,擬制自認本身是證據嗎?
該證據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但證據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需要結合其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他案件情況予以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
本條是關于擬制自認規則的規定,對2001 年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進行了文字部分的調整。擬制自認是自認體系的重要部分,主要解決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故意回避對方當事人或者法官對案件事實詢問的問題。
自愿認罪,不能當證據呀。比如自愿頂罪的。沒有實證,沒法定罪的。自愿認罪,只是在量刑上有用。
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為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訴訟外自認 1。當事人私下自認,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書面形式材料的),只作為證據材料使用。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認效果:如果他案已經生效,根據既判力理論,應當對本人有約束力刑事訴訟中自認的條件;他人在他案中自認,根據既判力相對原則,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對本案有約束力,如判決具有對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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