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狀,以及盜竊罪上訴可以減刑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林某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他認為判刑過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
- 2、盜竊罪刑事上訴狀
- 3、刑事上訴狀是什么?
- 4、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 5、盜竊罪上訴狀
- 6、如果已經判了盜竊罪的 可以上訴嗎,如何上訴
林某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他認為判刑過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
林某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他認為判刑過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九條????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img]盜竊罪刑事上訴狀
導語:偷東西可是方法的!下面是一篇關于盜竊罪刑事的上訴狀范例,歡迎大家參考。
上訴人:xxx,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xx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05年5月24日經xx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xx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xx城區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零零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訴狀是什么?
現實困惑
陳某盜竊了趙某的筆記本電腦一臺,銷贓后得人民幣2000元。后陳某在其家人的規勸下,去公安局自首,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回。在后來的審判中,由于審判員張某私下對陳某說其是個慣犯,還說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陳某聽信了張某的話,為了從寬判刑,就胡說自己曾經還盜竊過一部諾基亞N97。最后認定陳某對盜竊罪供認不諱,罪行嚴重,判處了10年有期徒刑。陳某感覺上了當,法院不僅沒有考慮其自首情節,還判得很重,于是提起了上訴。那么,陳某的刑事上訴狀應該如何書寫呢?
律師答疑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的法律文書。刑事上訴狀一般應該包含如下內容:(1)首部:標題寫“刑事上訴狀”。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上訴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寫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2)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3)事實與理由:刑事上訴狀的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可以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對所犯之罪定性錯誤等來進行論述。(4)尾部及附項:致送人民法院名稱;上訴人簽名,上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注明上訴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本案中的陳某在書寫刑事上訴狀時,可以參考如下: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陳某,男,33歲,漢族,××省××市××區人,××廠工人,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對于上訴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訴理由:上訴人于××年×月×日盜竊了趙某的筆記本電腦一臺,賣出后得人民幣2000元。后被我家人知道,便勸我去自首,在家人的勸導下,我去公安局自首坦白,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回。在后來的審判中,由于審判員張某私下說我是個慣犯,決不曾只盜竊一臺筆記本電腦,一定還有很多曾經盜竊過的事件還沒有交代,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處;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我聽信了張某的話,為了從寬判刑,我就胡說我曾經還盜竊過一部諾基亞N97手機。誰知我一“交代”他卻說我是供認不諱,罪行嚴重,判處了10年有期徒刑。我所坦白的盜竊過一部諾基亞N97手機是假的,是根本沒有的事,是在審判員張某的誘惑下才編造的。只有盜竊筆記本電腦一事才是真的,并且事后我還自首坦白并積極退款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法院在判決時并未對我的自首情節予以考慮。
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對于上訴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某
××年×月×日
附:1.上訴狀副本兩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庭審記錄,請查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二款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法理薈萃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在上訴權的行使上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
關于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你了解多少?量刑過重的刑事上訴狀怎么寫,請看下面我整理的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xx**人,住。
上訴人不服xx省**區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于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
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并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筆記本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并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愿認罪:上訴人自愿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于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愿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于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xxx]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并愿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
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現羈押于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
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
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
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
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
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
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
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
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
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
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
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
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盜竊罪上訴狀
盜竊罪上訴狀【例一】:
上訴人:許霆,男,24歲,漢族,山西省襄汾縣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郭家莊村向陽路西4巷3號。2007年5月22日被羈押,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上訴人許霆因盜竊一案,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上訴人盜竊罪名不成立
事實與理由:
一、 該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判決書認定上述人在170次取款行為中,共167次向柜員機輸入取款指令1000元,4次輸入取款指令2000元是嚴重錯誤的,事實真相是,上訴人在167次取款過程中每次向柜員機輸入取款指令1元,4次輸入取款指令2元。最后,上訴人累計向柜員機輸入取款指令171次,累計輸入取款指令價值為1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有:
第一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記錄取款和扣賬的流水清單。取款的流水清單證實了案發期間許霆,其中167筆每次扣1元、4筆每次扣2元,共計扣款175元,最后余額為1.97元。上述書證證實上訴人的銀行卡在自動柜員機上的交易情況是每取款1000元向柜員機輸入取款指令1元、每取款2000元向柜員機輸入取款指令2元,共取款175000元,輸入取款指令175元的事實。
第二方面的證據是上訴人的供訴和郭安山的證詞。在案件重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明確供訴了這個事實,同時,郭安山的證言也證實了這一事實。
二、 判決認定上訴人的合法取款行為是盜竊行為是嚴重錯誤的`。
上訴人取款前帳戶余額為176.97元,向銀行方面要求取款175元,這根本就是上訴人的合法行為,毫無任何社會危害性可言。上訴人需要鄭重提醒二審法院的是:按照本案的事實真相,上訴人完全是在自己的帳戶余額內向銀行方面發出取款175元的要求,上訴人從來沒有要求銀行向我支付175000元!所以上訴人沒有從事過任何盜竊銀行資金的行為!上訴人的這種要求銀行向我支付175元錢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上訴人的這種要求銀行向我支付175元錢行為根本就不是犯罪!!!
總之,上訴人沒有從事任何盜竊17萬多元的危害行為!上訴人許霆是冤枉的!上訴人許霆依法請求上訴審人民法院重新認定事實,依法撤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徑行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許霆
20xx年4月 日
附:1、上訴狀副本3份
2、申請證人出庭申請書1份(申請證人郭安山出庭作證)
盜竊罪上訴狀【例二】:
上訴人:劉某某,男,1966年1月14出生于濟南市,漢族,中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183號,現住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8-2-602號;現押于濟南市歷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0年x月x日作出的(2010)歷城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減輕上訴人量刑。
上 訴 理 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人認為應該從輕減輕上訴人量刑。
事實與理由如下:
1、上訴人認為其主觀惡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節,該事實已被公訴機關確認。
2010年x月x日,上訴人劉某某主動到鮑山分局生活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屬于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本案上訴人應減輕處罰。
2、從犯罪后果來講,情節較輕,上訴人已經主動及時地退賠給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上述事實也已被公訴機關確認,社會危害性較小,并愿意主動交納罰金。
上訴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區派出所主動退賠了受害者損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案發后已經對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被告人認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從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上訴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愿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告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從一審庭審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并且全部退賠受害人的損失,并愿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該案中,上訴人存在上述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并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某
20xx年8月 日
如果已經判了盜竊罪的 可以上訴嗎,如何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關于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狀和盜竊罪上訴可以減刑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