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哪些情形不屬于重復起訴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不存在以下情形民事訴訟法重復訴訟的,就不構成重復起訴民事訴訟法重復訴訟: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民事訴訟法重復訴訟;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律分析:法律之規定了重復訴訟的情形。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不同,訴訟請求不同,三者只要滿足一個就不屬于重復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就不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編號:(2019)最高法民再289號,劉貴平與辰宮公司、馬萬彪的訴訟中,關鍵點在于前訴的請求權基礎是基于個人民間借貸,而后訴則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的公司連帶責任原則,請求辰宮公司為馬萬彪的公司用途借款承擔責任。盡管借款事實相同,但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不同,法院判定不構成重復起訴。
如當事人就其已經提起的訴訟事項在判決生效后又提起的,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訴訟原則。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重復起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條款是對重復起訴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對于何為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并未具體規定。
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其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主要解決的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民事訴訟法對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關于重復起訴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指對已經起訴、正在審理或已經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的程序規制。
全國各級法院關于重復訴訟的權威解讀與實踐案例新的司法解釋強調,二審和再審中,撤訴需獲同意且不侵犯公共利益,撤訴后不可重復起訴,這在民事訴訟法解釋法釋〔2022〕11號和行政訴訟法解釋法釋〔2018〕1號中均有明確規定。
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其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主要解決的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項重要案例中揭示了訴訟請求與請求權基礎差異對于重復起訴判斷的重要性。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構成重復起訴需滿足三個條件: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一致、訴訟請求相同或實質否定前訴判決。然而,當請求權基礎發生改變時,這一判斷標準也隨之調整。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關于重復訴訟的49條民行裁判規則
1、民事審判第一庭/:后訴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構成重復起訴,建議在再審中重新審視。行政審判庭/:如行政賠償撤訴后再次起訴,若無合理理由,通常駁回;但在賠償訴訟中,撤訴后再次提起可能不被視為重復。
2、所以法院已經執行的案子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第二種觀點認為,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應該有時間的限制,否則,當事人的權力隨時可以行使,判決生效后五年,甚至數十年后都可以提出再審,既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審判,因為年深日久,時過境遷,有關事實難以查清。
4、此條執法工作規范與民訴法第209條規定的兩級檢察院審查期限的總和應在三個月以內相矛盾,應予修改。
5、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這種監督是通過查辦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多項職能來共同完成。其中訴訟監督功能是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的一種,具體的訴訟監督則是指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三個方面。而民行檢察工作卻承擔了三大訴訟監督的兩塊,即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
6、如果是二審已經判決生效了,則一審同級的檢察院沒有監督權。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