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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是關于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遵循的程序規定。該條款具體規定了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的銜接流程,強調了雙方在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等方面的協作與配合。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全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于2019年12月30日起實施,旨在強化人權保障和刑事訴訟的精準適用。新規則涵蓋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包括管轄權、辯護、證據收集與審查、強制措施、立案程序等,旨在構建公正與人權并重的司法體系。在罪犯處理上,檢察院嚴格遵循法律,保證公正,尊重無罪者權益。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主要有哪些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刑事訴訟八大原則如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依靠群眾。審判公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1、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2、對策:明確偵查監督的概念特征及范圍,確立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過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權以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直接糾正權。明確偵查監督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內容、途徑、期限等。與公安機關建立“互相配合、引導偵查”的合理關系,完善制度,落實措施。
3、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4、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濫用取保候審。
5、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犯罪行為涉嫌數罪或處斷的一罪時偵查和取證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盜竊案,采取破壞機動車玻璃的手段竊取車內財物,公安機關僅就失竊財物作為犯罪數額,進行價格鑒定。
刑事立案監督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1、綜上所述,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對于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2、由于立法缺陷,使刑事立案監督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實效,又加之刑事立案監督的信息渠道不暢,嚴重制約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全面推進和縱深開展。
3、**公安機關是否應立案而未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當犯罪事實清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會審查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對于未按法律要求立案的案件進行監督,以確保所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均能得到應有的偵查處理。
4、刑事立案監督使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加強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工作的監督職能,有利于打擊和懲罰犯罪,防止罪犯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的執行工作以及監獄、看守所等的監管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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