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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再審向哪一級法院抗訴?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再審的訴請范圍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人一級法院抗訴刑事訴訟再審的訴請范圍,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的再審并非直接向法院抗訴,而是需向審理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這一程序旨在對法院的判決進行法律審查,確保判決的公正與合法性。依據法律規定,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持有異議,他們有權在收到判決書的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刑事案件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人一級法院抗訴,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再審的訴請范圍:刑事案件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一級法院抗訴,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再審中提起抗訴的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刑事抗訴再審的法律規定中,明確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有誤,可以向上級法院抗訴,如法院受理確定情況屬實,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再審。檢察院抗訴是發揮其監督審判作用,即便是案件經過二審,檢察院認為裁決程序,適用法律有誤,依然可以抗訴。
刑訴法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四種情形
當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存在其他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情形時,可以申請再審。新的證據可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人的范圍
1、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2、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案件如何啟動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應當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訴訟再審的訴請范圍;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刑事訴訟再審的訴請范圍;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 *** 等。
在刑事訴訟中,以下案件通常需要再審:存在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系偽造;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對案件審理所需證據,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而未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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