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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院建議量刑12年會判幾年
- 2、12年刑訴法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 3、12年前案底影響申請免于起訴嗎
- 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布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改過程
檢察院建議量刑12年會判幾年
1、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具體量刑,法院會根據自己查明的案情判處,不受檢察院量刑建議的約束,如果檢察院建議的量刑年限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是會采納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估計差不多。檢察院公訴機構也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最終好使以法院為準。如果法院判的太輕,檢察院有權利抗訴。
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也就是說,凡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4、小伙詐騙害死被騙人,開庭審判時,一共判了十二年時間。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5、比如詐騙罪,辦案機關確定基準刑10年,適用認罪認罰減輕20%的基準刑,則可以提出量刑建議8年;司法解釋規定,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適用分級量刑激勵。
6、綜上所述,檢察院量刑建議一年半,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一般也會在一年半左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2年刑訴法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如下: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是第六十五條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12年前案底影響申請免于起訴嗎
年前案底影響申請免于起訴 根據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案底的沒有超過20年的都要追訴。
年前案底影響申請免于起訴。沒有免于起訴這個說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分別情況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后,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撤銷案件的決定。有的,只要進了公安系統就很難被撤掉,都有記錄的。
刑事案件免于起訴也會有案底記錄,相關規定如下:免于起訴有案底記錄。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后,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撤銷案件的決定。
免于起訴可能有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為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起訴的,會被記錄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為沒有犯罪事實而免于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免于起訴不一定有案底。被檢察院決定起訴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
在我國,檢察院對于某些案件決定不予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涉案人員通常并不會具有所謂的“案底”。案底特指犯罪記錄,只有在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后,才能被建立為案底。因此,若檢察院對某起案件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那么涉案人員通常就不會留下案底的痕跡。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布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2年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七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十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2年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執行日期: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對沒收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法律分析:刑訴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改過程
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年3月《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進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它從司法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1996年3月《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進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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