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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哪條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中的第99條規定的關于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果有必要的話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裁定財產保全的措施。
法律主觀: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者區別如下: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
根據《民訴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
訴訟保全申請書什么意思
訴訟保全申請書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法律分析: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財產申請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文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凡是在起訴以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是訴前保全;在訴訟過程申請保全的是訴訟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是在訴訟開始前提出的一種財產保護申請。其主要特點和內容如下:目的:在法院正式作出判決之前,確保當事人或爭執標的物的財產得到保護,防止其被轉移、變賣或毀損,以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
申請保全是一種法律程序,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障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或者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免受損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有關財產或者證據進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的一種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判決結果的順利執行,避免因為對方轉移財產或其他行為導致判決成為空判。
申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起訴的時候可以直接申請財產保全嗎
起訴的時候可以直接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必須證明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的情況;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例如金錢或特定物品;財產保全通常基于申請,但法院也可主動采取;申請應提交給受訴人民法院。
起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起訴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
起訴后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需要人民法院來進行裁定,認為符合條件的,準許保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保全錯誤給被保全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起訴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將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即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再向法院遞交起訴資料種是訴中財產保全,即向法院遞交起訴資料立案后再申請財產保全。起訴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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