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審判中的對抗與合意內容簡介
- 2、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的原則
- 3、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的形式與特征
- 4、在歷史上都有哪些不同的訴訟模式?
- 5、庭審結構我國刑事訴訟庭審運行現狀與完善
- 6、刑事審判的模式有哪些,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中的對抗與合意內容簡介
各國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這一點。理想的刑事審判應是控辯雙方既有對抗又有合意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對抗適度,合意有所限制。然而,我國刑事審判在處理這兩方面關系上尚存在不足,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應當包括強化對抗和引入有限的合意元素。
目前,劉少軍在安徽大學法學院擔任副教授,專注于訴訟法學和司法制度的研究。她的專業背景深厚,對于刑事審判中的對抗與合意有著深入的理解和獨到的見解。在教學與研究中,她致力于探討法律實踐中的爭議點,推動法律理論與實際審判的緊密結合,為我國司法制度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我國的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不可以調解。我們所說的調解,主要是指在民事案件中,由法院主持,民事矛盾的雙方或者說民事沖突的雙方,達成合意,由法院出具調解書,我們稱之為調解。而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當中,兩個主體分別是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一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叫刑事被告人;另一方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的原則
法律分析:刑事辯護要堅持以下原則: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要敢辯、善辯和明辯。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要善于準確歸納并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刑事辯護的原則主要是什么刑事辯護的原則主要如下:(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2)彼罪辯護。
刑事訴訟辯護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則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刑事辯護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有效辯護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應當堅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進行實質性保護,有效辯護原則是辯護權的體現,也是對辯護權的保障。
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的形式與特征
1、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 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2、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3、庭前調查活動秘密進行,審判一般不公開。(3)進行刑訊,被告成為被拷打的對象。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特點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2)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證明方法。
4、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5、這種刑事訴訟構造表面上看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質上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式訴訟模式,目的是加強審前程序,確保偵查活動的順利實施。
6、關于審判組織的組成及人數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將審判組織作為專章進行了規定,其中經常發揮作用的審判組織有兩種形式:合議庭與獨任審判。行政訴訟法對審判組織沒有列專章進行規定,只在第六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制,說明在行政訴訟中不適用獨任審判。
在歷史上都有哪些不同的訴訟模式?
1、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特點:(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2)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明方法。(3)采行不變更原則,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控訴方不能撤回起訴,訴訟的終止以法院的判決作為標志。
2、在歷史的長河中,刑事訴訟制度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歷現代對抗制刑事訴訟程序了多次演變,形成了各具特色與效率的訴訟模式。其中,上古時期的彈劾式訴訟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訴訟模式,其核心在于個人擁有控告犯罪的絕對權力,國家審判機關作為仲裁者介入處理刑事案件。中世紀的糾問式訴訟制度則呈現出與彈劾式訴訟制度截然不同的特點。
3、- 第一章: 彈劾式訴訟起源于古羅馬、古日耳曼及英國,形成與演化歷程詳述。 - 第二章: 糾問式訴訟興起于教會法,擴展至歐洲大陸,法國1498年和1539年敕令標志其鼎盛,法定證據制度隨之確立。 - 第三章: 法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形成,受啟蒙運動影響,英國對抗式訴訟模式對其轉型有重大影響。
4、刑事訴訟模式經歷了奴隸制時期的彈劾式,封建制時期的糾問式,資本主義時期的當事人式和職權式以及社會主義時期的新型訴訟模式。彈劾式訴訟,又稱控告式訴訟,主要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國家中實行。該訴訟模式實行控審分離、私人追訴,推行神示證據制度。
5、當事人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是對中世紀陪審制和彈劾主義訴訟的繼承和發展。它強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和對抗性。通過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積極主動、相互對抗的訴訟行為,查明案件事實,促進案件的處理。
庭審結構我國刑事訴訟庭審運行現狀與完善
1、我國刑事訴訟庭審結構目前傾向于“控辯式”,這與當前司法環境相契合,短期內將持續實行。然而,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實際運行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難以同時實現實體真實、保障被告人權益和精準懲治犯罪的目標。主要表現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性的較量。
2、庭審結構作為訴訟結構的核心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緊跟國際趨勢,引入了全新的庭審模式。首先,控訴方、辯護方和法官的角色得到重新定義和配置,控辯對抗機制在庭審中占據重要地位。其次,法庭調查方式也發生改變,控辯雙方可以直接提交證據并主導調查過程,增強了雙方的參與度。
3、法律主觀:(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4、不告不理。此類訴訟過程中,主要依賴于當事人雙方的主觀能動性,也就是說,訴訟能否提交,全憑受害人自行決定。對于訴訟的處理,法官扮演起消極仲裁者的角色,他們僅承擔審判職責,并不執行控訴功能。
刑事審判的模式有哪些,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并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合議制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審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核心階段,法院會組織庭審,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和辯論,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和罪名,并依法作出判決。審判過程中,法院會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公正、公平、公開。執行階段 執行階段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主要是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執行。
第一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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