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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緩刑適用,進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尋釁滋事罪,未成年人最高判多久?
分析: (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四、常見犯罪的量刑(十三)尋釁滋事罪中規定: 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人數、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被害人(未達到輕微傷以上傷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5)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之“四、常見犯罪的量刑(十三)尋釁滋事罪”中規定: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img]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細化量刑標準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各地出臺了指導意見,以下為廣東省發布的指導意見部分內容,僅供參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2000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情節嚴重的,根據增加的數額,可相應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或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河北省量刑指導意見2021
量刑的指導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十) 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敲詐勒索 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 行政處罰 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 綁架 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 輕微傷 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不滿六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十二萬元不滿四十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特別嚴重后果的。 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 *** 、 *** 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被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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