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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羈押為原則,非羈押為例外
法律分析:(一)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三)積極適用與嚴格審查相結合; (四)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對象應當是罪行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也體現了相應性原則,既要考慮羈押的適當性,又要考慮其適度性。 (三)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已然成為法治國家的共識。羈押只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措施,審前羈押應是一種例外適用,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以非羈押 訴訟 為主。
為了在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力之間保持一種相對平衡,西方國家的刑事強制措施遵循令狀原則,對于強制措施的實施予以一定的限制,同時考慮到刑事偵查之緊急性,對令狀原則的例外以法定的形式作出了許多明確規定。
取保候審,并不等于最終不會判實刑而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刑事訴訟中,以羈押的方式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C項正確,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與題干表述一致。
2、第四種方式是拘留。也就是公安機關對罪行進行逮捕的現行犯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最后一種方式也就是逮捕。具體來說就是指司法機關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派送到一定場所進行羈押的措施。是最嚴重的一項措施。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蹲監獄的措施。
3、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幾種: 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進行監視,限制其出入自由。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拘留:拘留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地點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
4、刑事訴訟看守所逮捕的意思是: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予以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5、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強制性方法。強制措施從輕到重依次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前三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后兩項則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意味著一定會判刑?
法律分析:不是。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以羈押方式,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分析:不一定。針對現行犯、有重大嫌疑需要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刑拘后應當立刻訊問,發現與本案無關或者不算犯罪的,立即釋放刑事訴訟中以羈押方式;確實是嫌疑人且案件需要起訴的,轉入其他強制措施,等待案件偵查終結,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法院開庭審理定罪量刑。
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并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刑事訴訟中以羈押方式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或繼續犯罪,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不一定會判刑。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只有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才有可能被判刑。
律師解不是。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被判刑。因為刑事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也會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一般進行拘留時長一般不能夠超過三十七天,除非有特別嚴重的情況,則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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