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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告和被告
1、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不一樣,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稱被告和原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稱被告人,原告一般為公訴人(只有在自訴案中稱原告)。刑訴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序后就叫被告人,被告是民訴中的叫法。而原告的稱謂,如果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則稱為公訴人,而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稱為原告人。
3、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從法人依法成立時開始,于被撤銷、解散、合并、宣告破產(chǎn)等情況下消滅。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礎,只有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才能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訴或者應訴,否則就不行。
標簽民事訴訟被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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