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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縣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并...
1、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
2、在該起案件中,縣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只有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公訴。所以本案法官直接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3、對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后一般在兩個月以內就會宣告最終的判決結果,最遲也不會超過三個月的,除非案情特別復雜的故意傷害罪,審理時間最長是6個月。可是在人民檢察院審理之前,公安機關要對故意傷害案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也要進行審查起訴。
4、縣級檢察院認為案件性質是故意殺人,移送案卷材料至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市級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是故意傷害罪,應該退回縣級檢察院向基層法院(縣級法院)提起公訴,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的問題。
5、故意傷害罪檢察院不可以放人。如果存在故意傷害罪的話,那么就允許公安機關來說是需要立案偵查的,然后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所以在審查起訴這個階段,檢察機關是不能夠辦公室人,除非說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后無罪釋放。
最高法院案例: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可訴
1、刑事立案前刑事訴訟案例搜索的調查行為是公安機關判定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能否進人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案例搜索的基礎性工作刑事訴訟案例搜索,其不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刑事訴訟案例搜索,應當認定為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刑事案件立案說明犯罪事實的成立,是不能撤銷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檢察院盜竊罪屬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結案,不能撤案。所謂結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會被無罪釋放。罪名成立的就會被判刑,有可能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
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法律客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刑事訴訟案例搜索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關于逮捕刑事訴訟案例搜索,應當掌握刑事訴訟案例搜索: (一)逮捕刑事訴訟案例搜索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逮捕必須具 備三個條件。 (二)逮捕的權限。 《刑事訴訟法》第59條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刑事訴訟案例搜索了嚴 格的規定。(三)逮捕的程序。
刑事訴訟的進行直接關系到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刑事訴訟牽涉到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案例搜索,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防止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同樣具有重要價值。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
0.37元,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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