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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舉證答辯期是多久?
用簡易程序處理民事案件民事訴訟答辯期延期,舉證的答辯期是15天民事訴訟答辯期延期,從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開始計算民事訴訟答辯期延期,如果當事人舉證確實有困難,可以跟對方協商,延長舉證期限,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15天。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舉證答辯期是多久民事訴訟答辯期延期?簡易程序答辯期限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答辯期限是15天,也就是說被告要在收到法院的起訴書后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答辯的,可以申請延長,但是這個時間也不會太久。作為被告,還是應該在規定期限完成答辯,在民事訴訟中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舉證期限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需經人民法院同意。若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民事訴訟答辯期限
舉證期限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并需經人民法院同意。若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民事訴訟中提到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是不一樣的,常規的答辯期限是半個月,一審案件適用的舉證期限不能少于15天,若二審能夠提供新的證據,舉證期限不能少于10天,而涉外的案件答辯期限是30天。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的意思是:答辯期就是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自己針對原告起訴書中的訴訟事實、理由及請求而做出的相關反駁。
民事答辯狀不交是不放棄了答辯權
綜上所述,未能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狀,并不意味著放棄答辯權,而是放棄了在開庭前進行書面或口頭答辯的機會。被告方依然有機會在法庭審理中進行有效抗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告的答辯狀不是最好不交,因為答辯實際上是屬于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因此,是需要在答辯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如果說沒有提交的話就視為其放棄答辯的權利,這有可能會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即使未提交答辯狀,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口頭答辯;被告不提出答辯狀,放棄了書面答辯的權利,但不影響其在庭審中舉證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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