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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拘留尋畔茲事,上了今日關注取保出來的機會大嗎?
- 2、對一審正在進行審理的刑事案件新聞媒體能不能予以報道
- 3、對于正在偵查和審理的司法案件媒體報道應堅持
- 4、如果一件刑事案件還未定罪,媒體可以曝光嗎
刑事拘留尋畔茲事,上了今日關注取保出來的機會大嗎?
1、要看實際案情而定,與是否上電視無關。若案件某方一上電視,案件走向就會順著該方走的話,叫輿論綁架法律,不利于法治。所以,若你方以此要求取保候審的話,能取保的幾率反而更小,因為這關乎國家法律是否落實的問題而不是單單一個案件,會對是否取保進行更嚴格的審核。
對一審正在進行審理的刑事案件新聞媒體能不能予以報道
1、也就是說,媒體是否有權報道案件,應該由司法機關而定,這不屬于媒體的權力。
2、除了雙方當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會允許旁聽的。人民法院對于案件,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相應的裁判的。一審宣判是否可公開報道?一審宣判是否可公開報道,但是這也僅限于部分案件,有的案件出于某種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能會不公開審理。除了雙方當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會允許旁聽的。
3、一般來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但是也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缎淘V法》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4、一般來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但是也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這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不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公民公開,不向社會公開,不允許新聞界采訪、報道。
5、審判公開原則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準則,其適用范圍廣泛,涵蓋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和再審。通常情況下,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會公開進行,包括開庭前的案由、被告人信息、開庭時間和地點的公告,以及定期宣判的案件的宣判時間和地點。在審理過程中,公眾可以旁聽,新聞媒體也有采訪和報道的權利。
6、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審理。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但是,具體到許霆案是否會直播,已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直播。這是新聞界朋友的職業選擇問題了。
對于正在偵查和審理的司法案件媒體報道應堅持
法律主觀: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的案件能夠作出的決定包括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院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偵查,由偵查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負責人同意后,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媒體對正在法院審理的大要案的報道,要遵守法律規定,要尊重法律程序,要維護司法權威。由于大要案的報道,社會影響大,媒體報道大要案時一定要慎重,一般來說應等案件審結后再作報道。
對于記者來講,應本著對社會及自身負責的態度,在偵查階段最好不要介入刑事案件的報道。對于某些重大、在一定范圍內較有影響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可能會由辦案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做必要的案情通報。
對于案件的監督報道,要嚴格注意案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把握監督和報道的尺度。對于沒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一般只宜報道破案、起訴或審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利用媒體監督之名,對案件事實、審判程序妄加評議,施加輿論壓力。
如果一件刑事案件還未定罪,媒體可以曝光嗎
1、所謂的“曝光”并不是法律術語刑事訴訟媒體對案件報道,應當歸類于“侵犯隱私”的范圍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訴訟媒體對案件報道,其中明確規定刑事訴訟媒體對案件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訴訟媒體對案件報道,媒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之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的資料。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在不公開審理時,披露的敏感內容也是屬于法律保護的隱私。
2、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3、別把沒理的事當理說,鬧了最后還是不能立案,就沒意思了。
4、可以向媒體反映情況,讓記者進行報道,這是輿論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
5、刑事案件一般是不能隨意報道的,特別是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媒體對案件報道我們平時所見的報道,也只是簡單說案件涉嫌什么,到了什么階段。
6、只要用犯罪嫌疑人就沒事,但一般沒定罪前的人都是用李XX,于XX,……。但是李天一的案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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