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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可能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并列入保護范圍。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實行專門經濟補償制度。
第不能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和任何相關信息。第在出庭作證的過程中,可以實行不曝露出證人的外貌或者真實聲音這樣的手段進行保護證人。防止被打擊報復。第禁止某些涉及案件的特定的人去接觸對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及其親屬。第對采取對證人的個人信息或住宅、工作單位專門的保密工作。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內容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我國是否存在刑事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保護制度是什么意思...
中國沒有這種制度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因為只要做筆錄就可以了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不是非常需要,不會傳證人到庭的。但是,正因為中國沒有美國那樣的證人保護計劃,所以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極少當庭作證的原因之一。
法律分析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我國并沒有實施證人保護計劃,但是我國規定了證人保護制度,保護刑事案件中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生安全。
證人保護制度是為防止證人被侵害而給予作證人特別保護的制度。證人保護制度的出現也是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特別需要。如果缺少證人保護制度,那么自訴訟制度產生以來便一直相伴隨的證人恐嚇的狀況,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便會陷于不穩定的狀態,為此,必須為證人提供特別保護制度以保障其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雖然都規定了舉報人、證人舉報和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的文件涉及保護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是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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