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最高院量刑指導規范,以及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 2、最高院量刑規范化最新意見是什么
- 3、最高院關于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 4、什么是最高院量刑意見
- 5、最高院關于交通肇事量刑的規定是什么
- 6、最高法院量刑規范2004年出臺了嗎
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img]最高院量刑規范化最新意見是什么
最高院量刑規范化最新意見是什么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 刑罰 。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 刑法 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一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優先適用的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確定擬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根據確定宣告刑的方法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整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 對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活著盲人犯罪,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從犯 、脅從犯和教唆犯等優先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同時具有前述兩種以上優先適用量刑情節的,應采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再次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 立功 、 累犯 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的所應判處刑罰,再依法實行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的刑罰。 量刑的執行,在法律上意味著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具體的規定來約束,不僅體現了法律的規范性,另一方面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法律上有著一定的支持,所以自己在進行合理處置的時候,應該積極踐行有關的規定,從而減少自己的損失。
最高院關于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最高院關于 故意傷害罪量刑 標準是 故意傷害 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刑罰 的除外。
什么是最高院量刑意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0〕36號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分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附則5部分,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 本 法規 2015-1-19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廢止
最高院關于交通肇事量刑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院關于交通肇事量刑的規定:如果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致三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額高于三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法院量刑規范2004年出臺了嗎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是從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也就是說,2004年已經出臺。
在此前,最高法出臺過《規范量刑指導意見》,該意見是于2003年3月7日通過、11月30日進行修正通過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出臺后,《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即廢止。
法律鏈接:《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一百七十條 本意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7日通過、11月30日修正的《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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