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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員工辭職,我直接拿公司營業額走人犯法嗎
不犯法。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不給員工辭職,直接拿公司營業額走人不犯法,但是違法。不辭職直接走人屬于離職手續中的自動離職,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img]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否違法?
1、公司不讓員工辭職,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只要依法提前書面辭職就可以離職;\x0d\x0a2、如果員工依法提出辭職后,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發放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33;\x0d\x0a3、法律依據:\x0d\x0a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x0d\x0a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否違法
公司不讓員工辭職屬于違法的行為,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員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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