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惡意占有量刑標準,以及惡意占有的法律效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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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個人財產量刑標準
法律解析: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指1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1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占有量刑標準
非法占有如果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可能涉嫌侵占罪,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上系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仍故意實施,并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3)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4)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img]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占罪量刑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構成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占罪的對象特征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占罪的行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么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 一審 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 自訴案件 。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2、中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 訴訟 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綜上所述,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占罪 的量刑標準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注意,侵占罪的判定條件是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將他人的財產進行侵占,如果不是故意侵占的話,是不被認定為侵占罪的。
侵占罪量刑標準2021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各地規定的都不同。一般說來,侵占數額較大是指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100000元以上。《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立案標準和量刑
1. 侵占罪立案標準
侵占罪立案標準 侵占罪的最低立案標準是多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占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準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 ***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擴展資料
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務侵占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侵占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侵占罪立案條件如下:
一、前提條件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對象物范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四、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五、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六、起點數額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物權法解釋: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有權占有的情況下,如基于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系而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于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例如甲將其自行車租給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給甲30元錢使用費,半年后自行車因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此時,一般情況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因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費即是對自行車使用價值的補償。當然,如果乙采取破壞性方式使用自行車,致使自行車提前報廢,如果雙方對此有事前約定,那么按其約定處理。實踐中,在有權占有情況下,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而產生損害,其責任確定和解決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慣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租給他人使用,應當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損壞后的擔保。
但當這一問題涉及無權占有時,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么容易了。無權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關于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但關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些爭論。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占有人對被占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占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規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并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2)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占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規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占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于占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對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采納上述立法,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善意占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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