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警察徇私舞弊量刑,以及警察徇私舞弊量刑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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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徇私舞弊減刑罪怎么量刑處罰?
一、刑事徇私舞弊減刑罪怎么量刑處罰?
一般會被法院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法院在具體量刑之前,必須要確定徇私舞弊減刑的目的、具體違規減刑的幅度、減刑后造成的不良影響等相關因素。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1、主體方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
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3、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徇私舞弊減刑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才會被認定為犯罪,除此之外,不具備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果存在教唆、幫助徇私舞弊減刑的行為,此時可以將該教唆、幫助的行為人認定為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幫助犯、教唆犯。
[img]警察法警察瀆職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瀆職犯罪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國刑法徇私舞弊減刑罪怎么量刑?
中國刑法徇私舞弊減刑罪的量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立案 標準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死刑 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 證據 ,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 濫用職權罪 ”說明)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區分本罪與 包庇罪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行政執法人員才能構成;包庇罪由一般主體即可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責實施的行為才構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職務之便即可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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