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案件標的額管轄標準,以及民事訴訟案件標的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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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怎么確定
民事訴訟標的額管轄權一般都是基層的人民法院,具體的管轄標準如下: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恒定的原則[1] ,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中確立的: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中確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 *** 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img]基層法院管轄標的額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五千萬元以上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標的額一般在五千萬以下。一般來說,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標準。比如說。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標的額多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院管轄標的的金額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 *** 、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 *** 、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 *** 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六、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規定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包含本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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