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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重復起訴法條
“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是一回事。 “訴訟標的”是訴訟請求事實當中的核心部分;“訴訟請求”是指提起本次訴訟針對“訴訟事實”,請求依據法律這條“準繩”,通過法官依法審查、核實來裁判“是與非”。那么我前訴起訴被告實施侵害行為違法、侵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恢復受損房屋原狀”。
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案件重復訴訟的法律規定
若符合以上的三個要件,則構成重復起訴。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判。民事訴訟立案材料起訴狀。
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不能以同樣的訴請、理由重復起訴,當事人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重復起訴”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確的解釋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條系民事訴訟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規定,故而對該條款的具體解釋,也可以作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適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