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重新鑒定會改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鑒定重新鑒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再次申請工傷鑒定的結果 變化的可能性大么?
- 2、工傷鑒定過期,現在能重新申請鑒定嗎
- 3、工傷鑒定還可以重新再鑒定嗎?
- 4、二次傷殘鑒定推翻的可能性大嗎?
- 5、工傷二次鑒定會降級嗎
- 6、第一次評了傷殘十級,廠方不服要求再次復評,第二次評級會改變嗎?
再次申請工傷鑒定的結果 變化的可能性大么?
通常情況下再次鑒定與初次鑒定只是相差幾個月時間,鑒定結果發生改變的可能性不大。實際上工傷鑒定的結論沒有必要專門用第二次的檢驗去第一次的鑒定報告,而之所以會產生第二次的鑒定結果,無非也是當事人對第一次的鑒定結論是不認同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h級以上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鑒定過期,現在能重新申請鑒定嗎
沒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鑒定為九級傷殘已經滿兩年,自鑒定結論作出之后,即應與用人單位進行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結算,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是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即使申請再次鑒定,也不能改變。工傷職工只能余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愿意賠償的,不受限制。但是,九級傷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享有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主張權利發生爭議之日起起算時效?!秳趧訝幾h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傷鑒定還可以重新再鑒定嗎?
一、 工傷保險條例 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 工傷鑒定 須提供: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 身份證 復印件;3.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 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豆kU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前要準備好充分的材料,對于材料不足又不能按期補足的,認定單位可拒絕受理。同時需要我注意的是我們要有足夠的 證據 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否則出現糾紛就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另外申請認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勞動者自己申請不可以超過一年。
[img]二次傷殘鑒定推翻的可能性大嗎?
不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傷殘鑒定結果是可以推翻的,但是不容易。因為對于傷殘鑒定結果能否推翻需要有鑒定程序違法的證明或者是實際的傷情是否達到了鑒定某級的要求的標準。
其一、如果首次鑒定的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則二次鑒定會推翻首次鑒定得出的較多結論;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二次鑒定不會推翻首次鑒定得出的較多結論。
二次司法鑒定,也就是對一次司法鑒定不服,申請的第二次司法鑒定,二次司法鑒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請,而且通常情況下,申請司法鑒定都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
傷殘鑒定重新鑒定程序: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的職責范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2、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
(5) 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工傷二次鑒定會降級嗎
一般不會降級,這種情況主要是其中一方不服第一次傷殘等級鑒定而申請二次鑒定的,但是一般二次鑒定大都會以第一次的作為參考。具體的可以找律師了解一下。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一次評了傷殘十級,廠方不服要求再次復評,第二次評級會改變嗎?
只有符合標準規定的,再次鑒定一般不會改變結論;但對于從寬掌握或者從嚴掌握的,則有可能改變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重新鑒定會改嗎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工傷鑒定重新鑒定、工傷重新鑒定會改嗎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