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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沈陽職工工傷險享受政策條款)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09日 07:35:50640

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沈陽職工工傷險享受政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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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下簡稱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第三條 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安全生產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規,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第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和職業病時,企業應及時進行救治,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企業和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工傷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第五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逐步實行工傷管理社會化。第六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七條 市勞動局是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檢查監督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具體負責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并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定點醫院實施管理。

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護理依賴程度的等級鑒定和康復規劃的實施。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認定第八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負傷、致殘、死亡,應當認定為因工傷亡:

(一)從事本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或者本企業負責人臨時指定企業工作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企業負責人指定而從事直接關系本企業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企業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職業傷害,經市以上職業病院確認為法定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在生產工作中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或為維護社會治安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的;

(六)職工在上下班時間和必經路線行進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七)職工因工作調動報到期限內,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事故傷害的;

(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或突發性疾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十)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因工傷亡的。第九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酗酒、蓄意違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由企業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保險部門提出職工工傷認定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保險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后,應在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兩個月。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企業。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制度。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傷病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的確定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確認并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第十三條 職工工傷醫療期滿、醫療期內治愈,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應由其所在單位向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批復報告。

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接到企業或職工傷殘鑒定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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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時(以下簡稱工傷) 獲得醫療照顧、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及其他物資幫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沈陽市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含臨時工、輪換工、農民工)。第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安全衛生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時,企業應及時進行救治。企業或工傷職工保險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及時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第四條 工傷保險由市勞動部門管理,并負責檢查監督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勞動部門負責工傷事故處理、傷殘等級確定、待遇標準核定和康復規劃的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由市人壽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確認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傷殘或死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及工作時間內,從事正常生產、工作或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或因工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傷害的;

(二)在緊急情況下,未經領導指派而從事對企業有益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接觸有毒有害物資引發職業病的(經市級職業病醫院認定);

(四)經領導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生產工作有關的科學研究、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等工作的;

(五)從事搶險救災,維護社會和公民利益的;

(六)復員轉業軍人因公、因戰致殘治愈后舊傷復發的;

(七)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因工傷亡。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必須按規定向勞動部門報告,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意見,經勞動部門審查認定后執行。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醫療、舊傷復發或評殘后繼續醫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全額報銷。第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醫療的,住院伙食費按當地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報銷三分之二。經批準轉外地醫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職工因工出差的標準執行。第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必須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醫療(急救醫療除外),醫療至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由醫療單位作出醫療結論,醫療期最長為十二個月,醫療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本人工傷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發給。超過醫療期,由勞動鑒定部門作出醫療終結結論,致殘的,由市或縣、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發給因工傷殘等級證。第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后,按確定的一級至十級標準享受待遇:

(一)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發給15個月;二級發給13個月;三級發給10個月;四級發給8個月;五級發給6個月;六級發給5個月;七級發給4個月;八級發給3個月;九級發給2個月;十級發給1個月。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其標準分別為:月社會平均工資的90%、85%、80%、75%。傷殘撫恤金隨本地區工資水平提高的幅度定期相應調整。

飲食起居需要護理的,要按月發給護理補助費,護理補助費按一級至三級發給,其標準為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

(三)職工因工致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的,企業安排工作確有困難,視情況可以離崗休養,休養期間企業按本人工傷前3個月月平均工資70%發給,并連續計算工齡。

(四)職工因工致殘等級為七級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本人自愿辭職另謀職業的,企業應予批準,并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工作每滿一年發給本人1個月的工資(按本人離職前3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高不超過24個月,終止原工傷待遇。

(五)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易地安家的,發給3個月的安家補助費。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喪葬費:標準為社會平均工資4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單位或死者直系親屬;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社會平均工資36個月;

(三)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供養一人的,每月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40%發給,供養二人的按70%發給,供養三人以上的(含三人)按90%發給。第十二條 臨時工(含城鎮臨時工、農民合同工、輪換工、季節工)因工傷亡的保險待遇:

(一)因工死亡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因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

(二)因工至殘的,醫療終結后經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護理費、安置費,三項合計分別為2萬元、1.9萬元、1.8萬元、1.2萬元;五級至十級的,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安置費,二項合計分別為8千元、7千元、3千元、2千元、1千元、0.5千元。

沈陽市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適用 傷殘等級 :一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一級傷殘本人 工資 ×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 7個月 3.特別說明: “本人工資”,是指 工傷 職工受傷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后的傷殘等級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法律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四十一條 二、傷殘津貼 1.適用傷殘等級:一級至六級。 2.支付標準: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3.特別說明: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 一級至 四級工傷 職工,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對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至 六級工傷 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對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變化后的傷殘等級調整計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依法享受的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五級傷殘社平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社平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社平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社平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社平工資× 9個月 十級傷殘社平工資× 7個月 3.特別說明: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平工資);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九條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五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4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0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16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 8個月 3.特別說明: “本人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該“本人月平均工資”標準,不受“不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00%,不低于當地社平工資60%”的限制,但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勞資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2個月、4個月、6個月、7個月。距退休年齡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五、 停工留薪期 工資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 2.支付標準: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 實踐中,計發停工留薪期工資時所依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否應包含 加班費 、獎金、津貼、各項補助等,沈陽地區尚無明確統一的規定。 3.特別說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六、伙食補助費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本人在統籌地區進行住院治療、工傷康復和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期間,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 2.支付標準: 日伙食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日平均工資的10%計算,最高不超過上年度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付額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 3.特別說明: 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應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七、住院期間 護理費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本人在統籌地區進行住院治療、工傷康復和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期間,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 2.支付標準: 日護理費,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或者參照當地雇傭護工的日平均勞動報酬確定。 3.特別說明: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用人單位如安排護理,則無需另行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 勞動者主張住院期間護理費的,應當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勞動者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生活護理的相關證明。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三條 八、生活護理費 1.適用范圍: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 2.支付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3.特別說明: 生活護理等級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依法享受的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九、外地就醫交通費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本人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報銷標準: 可以乘坐火車(硬座、硬臥)、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及客運汽車,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 3.特別說明: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 外地就醫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過上述交通工具標準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同類交通工具標準報銷;乘坐飛機的,按照同路程火車標準報銷;機票費用低于火車費用的,按照機票實際費用保險。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十、外地就醫宿費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本人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報銷標準: 按照住院前的實際天數報銷宿費,但最多不超過3天,每日不得超過180元。 3.特別說明: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 外地就醫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十一、喪葬補助金 1.適用范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2.支付標準: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平工資)。 3.特別說明: 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 喪葬費 補助金和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喪葬費補助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在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類待遇中任選其一領取。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八條 十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 1.適用范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2.支付標準: 配偶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特別說明: “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是指該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該工資標準不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00%,不低于當地社平工資60%),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其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本人平均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符合享受 撫恤金 條件的親屬,系需要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起算時間,為職工死亡的次月;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在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類待遇中任選其一領取; 依法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 *** 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適用范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2.支付標準: 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特別說明: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注】以上標準,適用于2018年2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傷害尚未完成 工傷認定 的,以及2018年2月1日后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職工。 法 律 依 據 匯 總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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