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電力綠化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21?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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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浮市征地補償最新標準?
(一)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地區類別,市中心城區屬六類地區,征地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1、水田、菜地,每畝補償53400元;
2、旱地,每畝補償42000元;
3、山地、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畝補償165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補償56200元;
(二)青苗補償標準
1、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內)作物青苗補償3000元/畝;
2、魚苗及魚苗搬遷補償3000元/畝;
3、多年生作物(指果樹等)按附件1的補償標準執行;
4、茶、桑、藥等園地的青苗補償4000元/畝。
(三)林木補償標準
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中齡林按林地林木實際價值的2倍補償;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的3倍補償;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補償;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倍補償。(按林業部門評估為準)
(四)阻礙交通、影響水利的農作物視作違章種植,不予補償。
(五)國有、集體的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公路、農村道路、機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壩等土地,視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六)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加上對土地的投入并視具體情況給予補償。
二、拆遷補償標準
(一)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屬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的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陽臺、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屬青磚、紅磚、泥磚瓦木結構及其他結構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建筑物實墻以內的面積計算補償,以領有《土地使用證》為準。
1、拆遷主屋及附屋補償:
(1)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118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2)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97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3)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水泥磚、紅(青)磚、砂磚、石墻的磚木瓦面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73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4)泥磚、瓦木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每平方米補償550元,檐高2.5米以上至3.2米以下(不含3.2米)的每平方米補償45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5)簡易棚房按以下標準補償:
①鋼架結構鋅鐵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磚或石墻體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250元;無磚、石墻體的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②竹木搭建鋅鐵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磚、石墻體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00元;無磚、石墻體的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③竹木搭建的石棉瓦、瀝青紙、稻草、板皮頂面結構棚: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有磚、石圍護墻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65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2.5米至3.2米的(不含3.2米)有磚、石圍護墻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50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2.5米(不含2.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補償40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本補償標準不包括簡易棚房視實際投入的材料價格及人工給予補償。
2、房屋基礎補償。
視宅基地、房屋結構類別和首層建筑紅線用地面積為依據確定補償標準。
(1)宅基地基礎補償(已建基礎未建房):
①鋼筋水泥框架結構200元/㎡;
②混合結構120元/㎡。
(2)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框架結構房屋,按首層建筑紅線面積500元/㎡計算基礎補償。
(3)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磚混、毛石墻混合結構房屋,按首層建筑紅線面積400元/㎡計算基礎補償。
(4)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磚瓦木結構房屋,按建筑紅線面積200元/㎡計算基礎補償。
(5)檐高2.5米以上,3.2米以下(不含3.2米)普通磚瓦木結構房屋,按建筑紅線面積100元/㎡計算基礎補償。
(6)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簡易棚舍,及被征收房屋外的附屬物、構筑物等一律不作基礎補償。
3、拆遷廠房的補償標準:
(1)H鋼結構星鐵皮廠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補償310元;檐高7米以下每平方米補償280元;
(2)豬籠鐵結構星鐵皮廠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補償220元;檐高4米至7米每平方米補償170元;檐高4米以下每平方米補償120元;
(3)天車的搬運補償:大天車4000元/臺;中天車3000元/臺;小天車2000元/臺;
(4)混凝土地板每立方米補償350元。
(5)基礎工程及土建部分補償標準:
①云浮產快鋸18萬元/臺;
②云浮產慢(大沙)鋸4.5萬元/臺;
③進口BM快鋸20萬元/臺;
④自動磨機3萬元/臺;
⑤自動橋切機1萬元/臺;
⑥花崗巖中切機3.5萬元/臺;
⑦手動磨臺機及切邊機0.2萬元/臺。
(6)廠房機械搬遷(含運費)補償標準:
①大切機2000元/臺;
②仿形機850元/臺;
③大切邊機850元/臺;
④中型切邊機600元/臺;
⑤磨機磨臺500元/臺;
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上述不同結構房屋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以房屋補償費為基數,按每年1%計算。
4、已動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礎),由拆遷單位與被拆遷戶實地丈量核實,按省現行同類結構預算的80%補回工料費,拆得的舊料由戶主自行收回。
5、圍墻(磚墻、石墻)每平方米補償90元。擋土墻:水泥鋼筋混凝土的每立方米補償400元;水泥、石灰砂漿砌筑的每立方米補償300元;干砌筑的每立方米120元。曬谷場:水泥混凝土結構每平方米補償35元;三合土的水泥沙結構每平方米補償20元;石灰沙漿結構每平方米補償10元。糞池、水池:混凝土結構的每立方米補償300元;磚石結構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廢棄不完整的不作補償。一般水井每口按2000元補償。沼氣池的補償:8立方米容積的每座補償2500元,10立方米容積的每座補償3000元。
6、農村硬底化道路的混凝土補償,每立方米補償350元。雞場、豬場地上物按相關標準補償,遷移視規模作適當補償。對影響水利、環保、破壞耕地等違章建設的磚瓦廠、雞場、豬場、石材廠不給予補償。
7、被拆遷戶原裝有電閘開關、電燈、日光燈、吊扇、空調、抽油煙機、電線等(按已有固定位置計算)的補償:電閘開關每只10元,電燈每盞(含開關)補償5元,日光燈每支(含開關)補償10元,固定式插座每只補償6元,拆吊扇每臺補償8元,拆掛式、窗式空調100元/臺,拆柜式空調150元/臺,拆抽油煙機12元/臺,屋內電線明線的補償10元/m2,入墻線的補償20元/m2。以上物品屬活動的不予補償。
以上補償均為一次性補償,遷建后新裝水電設施由被拆遷戶負責。
8、零星砌體及裝飾補償:
(1)常住房屋使用的灶頭(含水池、墻上的瓷磚、案板、洗手盆等)一套計補償:鋪石板1800元、鋪瓷磚1100元、水泥1000元;衛生間有鋪貼一個補償500元,無鋪貼一個補償400元。
(2)室內、外墻或地板鋪、貼大理石、花崗巖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鋪、貼錦磚、瓷磚、馬賽克、階磚、青紅磚、地板水磨階磚的每平方米補償80元,鋪實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補償300元,鋪復合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內墻貼墻紙的每平方米補償60元,油漆的每平方米補償30元,扇灰的每平方米補償10元;天花鋁扣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20元,木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30元,石膏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90元;衛生間內廁斗、洗手盆每只補償100元,抽水馬桶(坐廁)每只補償500元,浴具每套補償1500元。其它地板不作補償。
(3)陽臺欄板、室內貯物架、壁柜、底層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煙囪、門檻、樓梯扶手、墻內疏花窗及一切門窗不另作補償調整增加下列補償項目:
①壁柜250元/㎡,木閣樓80元/㎡,鋼筋混凝土閣樓200元/㎡,不銹鋼豪華防盜門(雙門)2000元/套,不銹鋼豪華防盜門(單門)1300元/套,豪華鐵門(有不銹鋼管)500元/套,實木實心豪華門(鋼塑套門)500元/套,不銹鋼扶手130元/m,不銹防盜網100元/㎡,鐵防盜網70元/㎡,防蚊沙窗30元/㎡,鋁合金窗130元/㎡,鋁合金門150元/㎡,卷閘門80元/㎡。
②龍骨基層夾板面(吊天花)80元/㎡,鋁扣天花45元/㎡,塑扣天花30元/㎡,石膏板天花20元/㎡,石膏線6元/m,窗簾套15元/m。
③墻體噴塑15元/㎡,扇灰5元/㎡,噴涂料10元/㎡,刷涂料8.50元/㎡,貼墻紙10元/㎡。
④水、電表50元/只,水龍頭10元/只,鍍鋅管10元/m,塑管15元/m。
⑤有線電視、寬帶、電話每項補償100元。
9、遷移電力(桿、塔)通訊、廣播線(纜)以及輸水管道等專業管線拆遷按專業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值下調5%-10%的數額補償,特殊情況(個案)另外研究決定。
10、墳墓遷移補償:土墳每穴補償5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骨壇每個補償400元。
(二)安置辦法
1、拆遷回遷地安置辦法:
(1)被拆遷戶建房用地安排,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按拆遷主屋實建占地面積計算回遷地,原則上拆多少安排多少。回遷地統一由征地單位搞好“三通一平”安排給拆遷戶,不收其他任何費用。
(2)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拆遷按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其余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屬國有土地證的補償700元/平方米以下,屬集體土地證的補償550元/平方米以下。
(3)沒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按以下情況安置回遷地。
①經審核屬于一戶一處的生活房屋,且在征地拆遷公告(含預公告)發布前建造的,按照拆遷主屋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
②對村中的文化室、祠堂祖屋的拆遷按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其余類別的閑屋占地不作安排回遷地,按350元/平方米以下進行補償;空余地及附屬設施用地按200元/平方米以下補償。
③征收拆遷范圍內屬于集體農用地(含閑散地、道路、通道等),按被征收拆遷范圍的地類標準給予補償。
(4)屋主屬于境外,且房屋已經辦理僑房證件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同類房屋進行補償,并為其辦理僑房相關證件。
(5)回遷地原則上安排在所屬開發小區范圍內10米的街道旁,具體按市人民 *** 批準的回遷地安置圖執行,建設時要服從規劃要求。
(6)拆遷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回遷地的安排可優先抽簽選擇。
(7)委托辦理拆遷事宜。被拆遷人可委托他人協商辦理拆遷事宜,但委托人必須持有法律規定的委托證明書。屬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委托的,委托人必須持有國內承認的律師委托證明書。
(8)拆遷獎勵辦法。
①被拆遷人收到拆遷通知書之日起1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20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2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15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3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
②凡在拆遷規定時間內,自覺到拆遷指揮部簽訂拆遷協議并執行協議規定期限遷出的,按拆遷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獎勵。
③上述第①、②款的拆遷獎勵并同時執行,獎勵款在按期遷出交付拆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但被拆遷人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不執行第②款規定的,則取消全部獎勵。
④拆遷期間的臨時住房由被拆遷戶自行解決,征地單位給予被拆遷戶臨租補助標準:民房按拆遷面積×10元/平方米/月;期限:補助6個月,即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搬空房屋交付拆遷單位清拆之日起6個月為臨租補助期,逾期未能安排回遷地或回遷房的按照實際情況順延。臨租按一戶一處住屋計算補助,其他房屋一律不計臨租補助。
(9)被拆遷戶的房屋搬遷費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
(10)回遷地土地使用證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按征地拆遷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免費辦理,有關用地規劃報建的相關手續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按征地拆遷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免費辦理。屬社會服務性收費部分(如勘察、設計、圖審費等)由征地單位負責。
2、征地留用地安置辦法
(1)征地留用地安置標準:征用耕地按征地面積12%安排;征用林地、園地按征地面積6%安排(上述兩類留用地面積為紅線面積),留用地原則上不發生征地補償關系(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按規定標準補償)。留用地統一由征地單位按規劃控制標高填土,主干道路、水、電通到留用地邊,留用地區內劃分的道路建設所需用地由被征地單位負責。留用地由市國土規劃局免費給予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經濟 *** 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規劃報建等有關手續由被征地單位自行辦理,征地單位和市規劃部門應給予協助,所需的費用屬市直單位(含其下屬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部分,由市 *** 負責減免,具體由相關收費單位在受理規劃報建手續時直接減免;屬社會服務性收費部分(如勘探、設計、質監費、圖審費和施工管理費等費用)由被征地單位自理。
(2)留用地可作貨 *** 置,按該土地區片價給予補償。
3、被征地農民的社保按政策規定辦理。
三、地上附著物(包括建筑物、青苗等)經補償后,在規定期限內由原所有者自行處理,逾期由征地單位處理。預征地公告發出后在征地紅線范圍內搶建的建筑物、搶種的青苗不予補償。
四、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和附著物,在未解決爭議之前,其土地、拆遷補償費暫由司法公證提存,待確認權屬后兌現補償,但不能影響征地和拆遷工作及工程建設。
五、本辦法未包含的經濟作物和附著物補償,視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給予補償。
六、本辦法所指征地法定單位為云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云浮市人民 *** 委托云城區人民 *** 實施。
七、本辦法由云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按照區 *** 十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要求,以云區府[2009]9號為基礎,結合云區府[2009]32號、云區府[2010]3號、云區府[2011]34號、云區府復[2011]51號整合形成,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區府[2009]9號、云區府[2009]32號、云區府[2010]3號、云區府[2011]34號、云區府復[2011]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果樹青苗補償標準一覽表》;
2、《直播造林主要樹種植林密度表》;
3、《植苗造林主要樹種造林密度表》。
附件1:
果樹青苗補償標準一覽表
序號
名稱
規格
冠幅、樹高(m),胸徑(cm)
補償價格
(元/棵、株、元/畝)
說明
1
橙
特大
樹高2.6m以上
195
不按規格標準種植的(序號1、3、4、5、8為60株/畝,序號2為80株/畝,序號9為100株/畝)折算補償,(多于規格標準的按規格標準株數補償,少于規格標準的按實際棵數清點補償);多年種植的最高不超過市平均土地年產值5倍。
大
1.6-2.5m
150
中
1.0-1.5m
90
小
不足1m
30
新種(二年內)
7.5(2500元/畝)
2
沙糖桔、貢柑
特大
冠幅2.6m以上
330
大
1.6-2.5m
225
中
1-1.5m
150
小
0.7-0.9m
75
0.4-0.6m
60
不足0.4m
30
新種(二年內)
7.5(3000元/畝)
3
龍眼、荔枝
特大3
胸徑ф65cm以上
2100
特大2
胸徑ф50--64cm
1500
特大1
ф31-49cm
900
大
ф16-30cm
450
中
ф10-15cm
225
小
ф7-9cm
75
ф4-6cm
60
ф3cm以下
28
新種(二年內)
7.5(2500元/畝)
4
芒果、楊桃、萬壽果、蕃石榴、柚樹、桃子、枇杷、樹菠蘿等雜果樹
特大
胸徑ф31cm以上
375
大
ф16-30cm
225
中
ф10-15cm
150
小
ф7-9cm
60
ф4-6cm
50
ф3cm以下
25
新種(二年內)
7.5(2000元/畝)
5
烏欖、黃欖、黃皮、栗子
特大
胸徑ф31cm以上
375
大
ф16-30cm
300
中
ф11-15cm
180
小
ф7-10cm
60
ф4-6cm
50
ф3cm以下
25
新種(二年內)
7.5(2500元/畝)
6
香蕉、大蕉
大
樹高1.5m以上
12
小
不足1.5m
5
7
木瓜樹
大
樹高2m以上
30
中
1-2m
15
小
不足1m
5
8
沙梨、三華李、南華李、棗、山楂、棠李、青梅、粉梅、柿子
大
胸徑ф16cm以上
180
中
ф10-15cm
120
小
ф7-9cm
45
ф4-6cm
30
ф3cm以下
15
新種(二年內)
7.5(2000元/畝)
9
無核黃皮
特大
冠幅2m以上
450
大
1.5-1.9m
300
中
1-1.4m
180
小
0.7-0.9m
75
0.4-0.6m
60
不足0.4m
30
新種(二年內)
7.5(2500元/畝)
勒竹高2米以下的每株2.3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補償3元;撐高竹、羊提竹、麻竹、甜筍竹、大頭竹2米以下的每株補償2.3元,高2米以上每株補償3元;泥竹、單竹高2米以下的每株補償1.5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補償2.3元;蘿竹、黃竹高2米以下的每株補償1.2元,高2米以上的每株補償1.5元。新種竹每穴補償22.5元。
竹林:成林每畝補償1500元,疏竹未成林的人造林每畝補償750元,苗期每畝補償每畝375元。
肉桂林:盛收期每畝補償2250元,未收期每畝補償1200元。
注:1、“樹干徑”是指從地面起1米處的樹干直徑。
2、以種植綠化樹或盆景為主的只作遷移費補償。
3、零星種植的綠化樹、九里香、黃花莉、羅漢松、雞旦花等樹種可視大小參照上述相關果樹作補償。
4、在發出征地公告或放線后搶種的,不予補償。
附件2:
直播造林主要樹種植林密度表
樹種
株數距(米)
穴數/畝
油松
1×1~1×1.5
550
華山松
1×1~1×1.5
550
核桃
3×3
75
板栗
3×3
75
山杏
1.5×1.5
250
山桃
1.5×1.5
250
櫟類(橡)
1×1~1×1.5
500
臭椿
1.5×1.5
250
側柏
1×1.5~1.5×1.5
350
白榆
1×1~1×1.5
500
核桃楸
1.5×1.5
250
附件3:
植苗造林主要樹種造林密度表
樹種
株數距(米)
每畝株數
樹種
株數距(米)
每畝株數
落葉松
1.5×1.5~1.5×2
222~444
苦楝
2×2
167
油松
1.5×1.5~1.5×2
222~444
梧桐
2×2
167
紅松
1.5×2~2×2
222~333
臭椿
2×2~2×3
111~167
華山松
1×1.5~1.5×2
222~444
白榆
1.5×2
222
馬尾松
1×1.5~1.5×2
222~444
泡桐
3×3~3×5
44~74
金錢松
1.5×2
222
楓楊
1.5×2~2×2.5
133~222
水杉
1.5×2
222
核桃
5×5
27
杉木
1×2~2×2
167~333
板栗
5×6
27
櫟類
1.5×1.5
300
油茶
2×2~3×3
74~111
桉樹
1×2~2×3
111~333
漆樹
3×3
74
側柏
1×1.5~1×2
333~444
柏木
1.5×1.5~1.5×2
222~269
樟樹
1.5×1.5~2×2
167~296
烏柏
3×3
74
檫樹
2×2~3×3
74~167
沙棘
1×1~1×1.5
444~666
楊樹
1.5×1.5~3×3
74~300
毛竹
5×5
27
柳樹
1.5×2~2×2
167~222
沙棗
1.5×2~1×3
222~333
刺槐
1×2~2×2
167~333
楠木
1.5×2
222
電力使用與供應條例實施細則?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
第一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各級地方人民 *** 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由同級人民 *** 及所屬電力(發電、供電、電力建設)、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縣級及其以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應在電力線路設施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員應經過電力主管部門培訓,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發給護線證。
第三條跨省電網的電力主管部門是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對所轄電網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后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 ̄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 ̄110千伏4.0米
154 ̄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五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一百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五十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六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且易發生事故的地段設置標志牌。
標志牌的規格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三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按國家頒發的《爆破作業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行。在三百米以外進行的爆破作業也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還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時,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九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包括車輛或機械上的人員)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經縣級及其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專用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衛星地面站設施的保護按國務院《廣播電視保護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穿過林區時,應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林由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若樹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經電力主管部門認定在線路建成后不影響線路安全運行,不妨礙對線路進行巡視、檢修的樹木或果林、經濟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樹木所有者必須與電力主管部門簽定協議,確定雙方責任并由樹木所有者負責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成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應盡量避免穿過城市公園綠地,必須穿過時,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并注意避開景觀優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區。如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需要修剪樹木的,應按兼顧線路安全運行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電力部門按國家規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費用。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
|1—10千伏|||
|------------------|----------------|------------------|
|35—110千伏|3.5米|4.0米|
|------------------|----------------|------------------|
|154—220千伏|4.0米|4.5米|
|------------------|----------------|------------------|
|330千伏|5.0米|5.5米|
|------------------|----------------|------------------|
|500千伏|7.0米|7.0米|
------------------------------------------------------------
第十二條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或規劃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兩側新建的建筑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三條電力主管部門對具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十元至一千元的獎勵;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一千元以上的獎勵,但對個人獎勵一般不超過一千元;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 *** 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應予以賠償、處以罰款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以電廠、電力建設單位經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授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發電、供電及電力設施建設,尚未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視其情節,處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罰款金額不超過賠償費的百分之五十。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電力主管部門除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責令賠償和罰款外,還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報請當地人民 *** 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強行伐、剪樹木、竹子,所需費用由樹、竹所有者負擔。
第十六條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應持有能源部頒發的證件和行政處罰通知書。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小的;
(四)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在距電力設施和水電廠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護區內進行爆破,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處于運行、檢修、備用狀態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電力通信等設施,實施拆卸、盜竊、毀壞、放火、放置異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電力生產運行的;
(二)哄搶、盜竊發電廠燃料和在建電力設施器材,數額較大的;
(三)煽動或組織聚眾沖擊發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進行 *** 的;
(四)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電力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
(五)對電力設施造成重大損害或對社會用電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條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在架空電力線路上接用電器設備,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停止供電的強行措施。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 其建筑物,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負擔。
第二十一條違反《條例》的規定造成任何單位或公民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或造成單位、公民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負擔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罰款應由縣級及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應當填發《隱患通知書》,賠償應當填發《賠償通知書》,罰款應當填發《處罰通知書》,收到賠償費和罰款應開具憑證。《隱患通知書》、《賠償通知書》和《處罰通知書》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進行責令賠償和罰款的處理,均應報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罰款一千元以上應報省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處理和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電力主管部門關于賠償和罰款的通知書后,應在十五日內交清賠償費和罰款,逾期不交納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條例》及本細則所指各級電力主管部門,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跨省電網的電業管理局、省電力工業局、地(市)電業局(電力局、供電局)、縣供電局(電力局)。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細則的實施辦法,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電力部制定的《電力線路防護規程》同時廢止。凡與《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有關電力設施管理規定,以《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為準。
河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壓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用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接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接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竹子;
(五)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保留或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地方物資、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批準的商業企業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任何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本單位證明;任何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規定的商業企業出售。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電力主管部專用架空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三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后,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其中違反本條例條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期內未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采取措施,強行伐、剪樹木、竹子;凡造成損失的,電力主管部門還應責令其賠償,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法侵占電力建設設施依法征用的土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或實物,并視情況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訴,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仍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棚戶區補償標準?
1、貨幣補償政策:由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綜合困難補助、平房、簡易樓住宅困難補助及住房困難家庭補助幾部分構成,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同時可申請購買定向安置房。2、產權調換政策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還一”的標準執行,按照“先簽先選”的原則簽約選房。3、其他。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21?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壓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用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接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接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竹子;
(五)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保留或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地方物資、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批準的商業企業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任何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本單位證明;任何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規定的商業企業出售。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電力主管部專用架空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三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后,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其中違反本條例條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期內未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采取措施,強行伐、剪樹木、竹子;凡造成損失的,電力主管部門還應責令其賠償,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法侵占電力建設設施依法征用的土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或實物,并視情況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訴,對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仍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電力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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