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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1、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只要是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陬^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
2、法律分析: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并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
3、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回避制度,對于符合回避條件的人員,是需要按照回避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回避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4、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該法第31條規定了:第30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因此公訴人的書記員的回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
5、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而書記員、鑒定人等屬于其他人員,其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6、書記員的回避應當由負責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長決定。回避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查、審判等活動。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首先,回避的期間是指從刑事訴訟開始到完成的全過程中,任何階段和主體均有權申請或決定回避。自行回避由相關人員在了解法定回避情形后立即提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則在了解相關情形后行使申請權;有權決定回避的人員或組織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應迅速作出決定,以確保訴訟進程的及時性。
5、人民法院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是不得參加的。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是不得參加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6、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只要是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哪些決定
1、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刑事訴訟中決定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刑事訴訟中決定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刑事訴訟中決定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2、考點)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刑事訴訟中決定回避: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刑事訴訟中決定回避;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故選擇B項。
3、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條件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等其他情形。
屬于本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的。本人或者其親屬與本刑事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可能會造成影響。接受本案的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1、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理由是什么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應當回避的理由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理由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即法律明確規定的實施回避所必備的事實根據,旨在確保司法人員在與案件或當事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時,能夠公正客觀地處理案件。
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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