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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需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下人士需遵守回避規則:審判官、檢察官、調查者、書記員、口譯員及鑒證專家等。所謂“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即指該與案件或其當事人具備任何利害關系或其他特定關系的偵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口譯員和鑒證專家),均無權參與該案的處置。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員、檢查員、偵查員、地方法院或省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均須在特定情況下回避。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訴法回避司法解釋適用哪些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2、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3、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4、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5、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6、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十六條:在作出回避決定前,申請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作出回避決定后,上述人員不得參與案件偵查。第三十七條:在回避決定作出前,申請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效力取決于作出決定的機關。第三十八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人員范疇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下人士需遵守回避規則刑事訴訟適用于回避的人:審判官、檢察官、調查者、書記員、口譯員及鑒證專家等。所謂“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即指該與案件或其當事人具備任何利害關系或其刑事訴訟適用于回避的人他特定關系的偵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口譯員和鑒證專家),均無權參與該案的處置。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檢察人員。應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訴訟有關回避的規定可以適用于
1、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2、【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2條的規定,應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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