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罪的基本量刑情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失火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 2、刑法量刑的基本方法
- 3、量刑的刑罰情節
- 4、常見罪名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失火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失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罪行之一,是指行為人出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導致火災的發生,進而致使發生受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的損失的后果。此罪的基本量刑是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若犯罪情節較輕,則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量刑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析: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點,不能小于量刑起點)。 第4步、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于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 自首 、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于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共有12中,分別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累犯 、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二、相關概念的內涵與特征 (一)、量刑起點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1)量刑起點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區別于根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起點幅度,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比照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2)量刑起點是指一般既遂狀態下所應判處的刑罰(3)量刑起點是一個刑罰點,而不是一個幅度。 (二)、基準刑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是指在不考慮非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根據犯罪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1)基準刑就是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量刑情節事實(如自首、立功)所應影響判處的刑罰不在基準刑之內。(2)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3)基準刑體現刑罰母的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需求(4)、基準刑體現了犯罪構成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三)、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關系 1、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1)、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構成要件,就具體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2)、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的加重結果事實。 (3)、例:《 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張三持刀故意傷害致2人輕傷,那么,致1人輕傷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致另外1人輕傷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又如 盜竊罪 :李四在 河南 省 盜竊 3000元人民幣,在河南省,盜竊1000元就達到“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對應關系 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本犯罪構成事實=====》量刑起點 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準刑=====》一般既遂狀態的犯罪事實 一般既遂狀態的犯罪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基準刑=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也即量刑起點)+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四)宣告刑及相關計算公式 1、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 從理論上講,通常把定罪構成事實成為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以外的,與行為人或其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并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情節。例如:張三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事發后自首,那么在該案中,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就是定罪情節,自首就是量刑情節。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及相關計算公式 (1)、單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公式:基準刑x(1±調節比例) 例:某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的基準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以減少基準的10%,那么,自首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可表示為:10年x(1-10%) (2)、多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 分幾種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只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公式:基準刑x(1±調節比例)x(1±調節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50%)x(1-20%) 第二種情況是只有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同向相加、逆向相減,公式:基準刑x(1±同向調節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的30%,又有積極賠償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30%-20%) 第三種情況是同時具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和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部分相加減公式:基準刑x(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x(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x(1±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具有累犯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同時又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別注意,計算時是應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確定宣告刑的原則,具體如下: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 拘役 、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 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并符合 緩刑 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img]量刑的刑罰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對量刑發生一定影響的要素,這些要素應當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這也是以事實為根據的量刑原則的直接體現。當然,這里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既可以是罪中情節,也可以是罪前情節和罪后情節。罪中情節在犯罪進程中表現出來的影響是刑的事實要素,它在量刑過程中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事前情節與罪后情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態度,是坦白交待還是拒不認罪,對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響。
(二)量刑情節的功能
量刑情節對決定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是量刑的主要內容,量刑情節對此具有決定作用。因此,量刑情節不同于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作這一種罪量要素,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根據,它所要解決的是罪之有無的問題。而量刑情節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解決罪之輕重的問題。因此,應當把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加以區分,尤其主要禁止重復評價:已經用于定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素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三)量刑情節的根據
量刑情節是由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量刑情節反映了犯罪的嚴重性程度,因而對于量刑具有影響。而量刑情節又可以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其中,法定情節是由刑法規定的,酌定情節是在刑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司法機關根據審判經驗酌情確定的。 法定的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特定犯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為了便于掌握和運用法定量刑情節,我們將其作如下分類排列:
(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2.累犯(刑法第65條);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刑法第104條);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7.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8.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刑法第236條);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17.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18.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 *** 的(刑法第301條);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刑法第307條);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刑法第347條);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刑法第353條);25.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 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27.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條);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30. *** 的(刑法第386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三)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四)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六)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七)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 *** 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 *** 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八)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九)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 *** 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十)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對于刑罰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義。
酌定情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一般說來,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例如, *** 殺人比基于義憤的殺人的動機更為惡劣,因而對量刑仍有一定的影響。
(二)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觀危害程度。在定罪過程中,犯罪手段一般不起作用,但它對量刑卻有影響。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殘忍或極為狡詐、隱蔽,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實施犯罪所產生的危害更大,因而應當予以較重的處罰。
(三)犯罪的時間、地點
犯罪總是發生在一定的時空之中的,除個別的犯罪時間、地點作為選擇要件的犯罪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對定罪不影響,但在量刑中應當予以考慮。例如,在光天化日的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與在夜間或僻靜的地方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其法益侵害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在量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四)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對客體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它直接反映了法益侵害程度。因此,犯罪結果嚴重與否,對量刑有重要意義。例如, *** 多人比 *** 一人嚴重,等等。
(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不同,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也不同,因而量刑的輕重應有所差異。例如,侵害病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人、懷孕婦女等弱者比侵害一般人嚴重;侵犯救濟款物比侵犯一般財產嚴重等等。
(六)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情節,對于量刑也有一定影響。如果犯罪人一貫遵紀守法,表現較好,偶爾失足犯罪,應予寬大處理;反之,如果犯罪人一貫表現不好,存在前科劣跡,應受較重的刑罰處罰。
(七)犯罪后的態度
犯罪后的態度,是拒不交代,甚至逃避法律制裁,還是主動坦白,積極退贓,挽救經濟損失,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區別對待。
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
量刑情節應當依法適用,因此,必須正確理解并且科學地掌握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
(一)量刑情節之從重與從輕的適用原則
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這是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根據這一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比沒有這個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重一些的刑種或刑期;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比沒有這個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輕一些的刑種或刑期。
(二)量刑情節之減輕原適用原則
減輕處罰有一般減輕與特殊減輕之分。我國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一般減輕的規定,由此可見,一般減輕是指依法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罰。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標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特殊減輕的規定,由此可見,特殊減輕是指酌情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
這里的案件的特殊情況,是指案件涉及到政治、外交等情況。對于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理解減輕處罰的時候,存在以下兩個問題應予明確:第一,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我認為,這里的法定最低刑在只有一個罪刑單位的條文中,是指本條的最低刑。而在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刑單位的條文中,是指犯罪適用的罪刑單位的最低刑。例如入戶搶劫適用而另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因入戶搶劫適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其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判處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第二,減輕處罰可以減輕到什么程度?我認為。減輕處罰即可以是刑期的減輕,也可以是刑的變更,即由較重的刑種變更為較輕的刑種,但一般不能變更為免除處罰。
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
量刑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種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過程。因此,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量刑情節的競合情況下的適用
同一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兩個以上的量刑情節,這就是所謂量刑情節的競合。量刑情節的競合有同向競合與逆向競合之分。同向競合是指具有兩個以上的從輕或者從重情節。逆向競合是指具有一個從輕情節一個從重情節。在同向競合的情況下,量刑情節的適用較易解決,兩個從輕情節,可以予以較大幅度的從輕。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兩個從輕情節不能升格為一個減輕情節。在逆向競合的情況下,量刑情節的適用則較為復雜。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采用抵消法。抵消法是指一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量刑情節,其中有的對量刑起從寬作用(包括從輕作用,減輕作用和免刑作用——下同),有的對量刑起從嚴作用(包括從重作用和加重作用——下同),在確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將這兩種情節相互抵消,既不從輕,也不從重,也就是等于把這兩種量刑情節從量刑的因素中撇開。我認為,這種抵消法是不妥的。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每個量刑情節的內涵都不是等量的,因而不能簡單地予以抵消。正確的方法應當是,首先根據基本犯罪事實與犯罪性質確定一個基本刑,然后利用情節對量刑進行裁判上的平衡,這種平衡的過程可以稱之為刑罰的修正。刑罰的修正過程是適用量刑情節對量刑進行優化的過程,刑罰的修正過程表現為量刑情節的變量值在一定的幅度內沿水平方向按照一定規律趨輕或趨重浮動的態勢。在只有一個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只要進行一次修正即可。但在具有兩個逆向情節的情況下,則需要進行二次修正。一般情況下,先考慮從重情節,根據從重情節對基本刑進行趨重修正。然后再考慮從輕情節,根據從輕情節對經過第一次修正確定的刑罰進行趨輕修正。
(二)多功能情節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一般都是多功能情節,一個量刑情節,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個功能,甚至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種功能。在這種多功能情節的場合,應當如何適用?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犯罪的性質。如果犯罪性質較輕,可以考慮適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如果犯罪性質較重,則可以考慮從輕處罰。同時,還要分析量刑情節本身的輕重。例如,同是殺人未遂,一是雖未將人殺死,卻致人重傷;二是雖未將人殺死,卻致人輕傷;三是不僅未將人殺死,而且被害人安然無恙。對于這樣三種情況的殺人未遂顯然應當區別對待而不是一視同仁。最后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法條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排列順序,對于多功能情節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例如,我國刑法第22條對預備犯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我國刑法第24條對中止犯是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顯然,對預備犯應當按照從輕、減輕、免除的順序考慮。而對于中止犯,則首先應當考慮免除,其次才是減輕處罰。
(三)可以型情節與應當型情節并存情況下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既有可以型的,又有應當型的,兩者顯然有別。從法律邏輯學來說,由應當和可以構成的行為規范,稱為規范模態判斷。應當型規范是義務性規范,而可以型規范是許可性或授權性規范。因此,可以和應當的邏輯含義是不一樣的。一般說,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也可以不做;規定應當做的,就必須做。那么,在可以從輕與應當從重,應當從輕與可以從重等情節并存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對犯罪人量刑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應當型情節,然后考慮可以型情節。
常見罪名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罪責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量刑是一個要結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的過程,如持槍管制刀具等兇器會增加刑罰量;而因婚姻家庭、鄰里矛盾引發、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的會減少刑罰量。刑罰的確定要依據具體案情分析判斷。
罪的基本量刑情節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罪的量刑標準、罪的基本量刑情節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