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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2001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7日 23:17:021200

工傷保險條例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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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沈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遼人社〔2015〕241號),結合實際,經市 *** 批準,決定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沈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沈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沈陽市勞動局 財政局

沈勞發[2001]1號

關于印發《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局,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集團,本市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央、省、部隊駐沈企業:

現將《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沈陽市人民 *** 頒發的《沈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市 *** 2000年第5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適用于我市境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不含參加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

第三條 《辦法》所稱企業職工是指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且經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了鑒證手續的勞動者。

未簽訂勞動合同,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由企業按《辦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企業工傷保險實行市、區縣(市)、企業三級管理,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中央、省、市屬企業及合作、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工傷認定、待遇核發;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區、縣(市)屬企業的工傷認定、待遇核發;企業負責本企業職工工傷的申報及管理。

第五條 工傷認定程序

(一)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在工傷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快報,并在15日內提出職工工傷認定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報送工傷快報、沒有提出工傷認定報告的,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按工傷保險規定自行支付。

(二)企業上報因工傷亡認定報告時,須持職工工傷首次就醫病志,職業病需持市職業病院的確認診斷:復轉軍人舊傷復發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屬交通肇事的,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調解書,獲得事故賠償的,提供交通事故賠償書。同時填報《沈陽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認定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勞動行政部門審定。

(三)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工傷快報或工傷認定報告后,可視情況進行調查核定,并在接到企業工傷認定報告后15日內,特殊情況在60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結論。工傷認定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返給企業并簽發《企業職工工傷證》。

(四)本細則發布前發生的工傷,均需在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月)到勞動行政保險部門確認;未經勞動行政保險部門認定而企業自行認定的因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自行支付。

第六條《辦法》第八條(四)、(八)款中突發疾病按工傷處理的程序是:職工突發疾病,企業要在24小時內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搶救治療結束后,持首診病志及醫療小結,填制《突發疾病致殘鑒定委托書》,到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鑒定,鑒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持鑒定結論認定工傷。

第七條 關于工傷鑒定和康復管理

(一)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980-1996),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致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二)工傷職工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治愈,由企業向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申請評定傷殘等級。超過醫療期需要延長鑒定時限的,需經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同意。

(三)申報工傷鑒定的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證明和工傷職工傷情診斷資料。企業在接到對職工體征檢查通知后,按時將被鑒定的`工傷職工送往檢查鑒定。經鑒定專家組對職工進行體征檢查后,3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同時確定是否需繼續治療)。申報單位可于體征檢查后十日內,到勞動鑒定部門領取鑒定結論書。

四)企業或工傷職工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服的,可申請復鑒或上一級工傷鑒定機構提請復鑒。

(五)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需康復醫療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在定點康復醫院康復醫療,其康復期間的康復費用,在康復經費中列支。

(六)需配置補償生理功能器具的工傷職工,由所在單位持工傷鑒定結論書,到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指定單位配置,配置費用收據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及審批手續

(一)工傷職工經鑒定傷殘等級為1-10級以上的填寫《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其中,1-4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簽發《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證》。

(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傷醫療期滿或鑒定傷殘等級后,應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工傷待遇",是指1-4級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不含5-10級的傷殘職工。

(三)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的遺屬,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遺屬待遇證每半年審核一次。遺屬供養條件及范圍的劃分,按市勞動局、市總工會轉發省勞動廳《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管理暫行辦法》(沈勞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

(四)出國定居的工亡職工遺屬按月領取撫恤金的,需每半年提供一次生存證明;自愿一次性領取撫恤金的,其年齡計算方法:父母、配偶按市人口平均壽命計算,子女計算到十八周歲。

(五)按《工傷辦法》第三十四條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計算方法同上。

(六)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基數及辦法:因工死亡給的撫恤金費、喪葬費,以工亡之月執行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職工因工負傷發給的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以事故發生之月執行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職業病以確認時間為事故發生時間);護理補助費、定期撫恤金,從確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發給,以批準之月執行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并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之月起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由于企業沒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新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享受定期撫恤金,繼續按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七)《辦法》發布后受傷的工傷職工,已確定傷殘等級,經復查等級提高的,按提高后的等級與原等級的等級差補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發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確定新等級之月執行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提高的定期撫恤金、護理補助費從確定新等級的次月起發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之月起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由于企業沒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傷殘等級降低的,原已確定的定期撫恤金不再重新調整;護理依賴程度降低的,護理補助費從重新確定護理依賴程度的次月起調整。

《辦法》發布前發生的工傷,傷殘等級為1-4級已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休的人員,傷殘等級提高的,按[1978]104號文件調整退休待遇,已按原辦法享受護理補助費的,護理依賴程度降低時,原護理補助不再重新調整;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按原辦法享受護理補助費的,需按新辦法重新鑒定,護理補助費從重新確定的次月起調整。

(八)按《辦法》第二十條(一)款領取定期傷列撫恤金的工傷職工,確定定期傷殘撫恤金(含各種生活補助89.80元)當月若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數額時,按基本養老金數額予以補齊。

具體辦理程序是:企業在辦理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手續時,可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若基本養老金高于定期傷殘撫恤金,單位可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簽發的《工傷職工養老金核定表》到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核定養老金,之后辦理定期撫恤金核定手續。

(九)工傷1-4級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的人員死亡,按《辦法》第二十四條(四)款享受工亡待遇。

(十)納入統籌項目的各種生活補貼按現行計入養老金的生活補貼額(89.80)元計發。

(十一)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工傷待遇,每年7月1日調整。例:1999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時間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末。

第九條職工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或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以及按《辦法》第二十四條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工傷致殘1-4級領取退休金期間死亡。

第十條 關于工傷醫療

(一)職工工傷實行定點醫療,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可為其工傷職工本著企業就近、職工居住地就近的原則,選擇二家定點醫院。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必須送往定點醫院醫療。特殊情況下可就近、就地搶救治療,但需在24小時內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傷情穩定后送定點醫院治療。確需轉院或到外地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意見,經辦機構同意后,報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治療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列支。

(三)職工舊傷(含職業病)1-10級舊傷或舊病復發,需繼續治療的,持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工傷醫療證》就醫。需住院治療的,持定點醫院的住院通知書,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辦理住院手續。住院后,企業或工傷職工要在24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住院醫療終結后醫療費一次報銷;需門診治療的,門診醫療費每月報銷一次。住院醫療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報銷,門診醫療費直接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應按規定住普通病房,對住高檔病房和包住病房的,其超出普通病房部分的費用,經企業同意進駐的由企業承擔,由職工個人同意進駐的由職工個人承擔。因傷情嚴重需住監護病房的,要通知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傷情穩定后轉入普通病房。

(五)職工工傷用藥范圍暫按遼寧省《公費醫療、勞保醫療、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執行。使用報銷范圍之外的藥品和與治療工傷無關的醫療費不予報銷;特殊檢查治療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單項檢查治療項目超過100元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職工工傷醫療期的確定,由定點醫院在接診后的7日內提出,并報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確認。確認意見返給定點醫院并通知企業及工傷職工。醫療期內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醫療期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超過醫療期企業同意繼續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由企業支付。

第十二條工傷定點醫院應嚴格執行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定點醫院管理辦法和要求,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有關醫療行為、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除按《辦法》享受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和所在企業職工相同。

第十四條 離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因工傷亡,其保險待遇由雙方在用工協議中明確,其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不得將《工傷醫療證》轉借他人,就醫時不得要求醫生開大處方、自費藥品。如發生上述情況,沒收其工傷醫療證,所發生工傷醫療費社會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企業要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管理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對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通知勞動行政部門。對按《辦法》第二十七條中止工傷保險待遇的,要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并負責收回工傷保險有關證件。

第十七條工傷保險宣傳科研費、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保險獎勵基金,每年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向市財政提出預算,按預算支出,在使用過程中接受市財政監督。

第十八條 事故預防費的使用范圍限于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

第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原則上按企業所在行業劃分(即企業所在的主管部門)。對于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繳費費率,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確定。

第二十條繳納工傷保險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應辦理緩繳手續。企業緩繳需提交申請報告,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公司從企業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不予補發,停發期間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第二十一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企業,按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核定繳費額。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額低于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基數。

第二十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于每月15日前,到所在區、縣(市)社會保險公司繳納工傷保險基金。逾期不繳納工傷保險金的企業,社會保險公司可按上月應繳納額,以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收取。

第二十三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需持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的《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證》、《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證》、《工傷醫療證》等相關手續,于每月16日至25日到企業參加保險所在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統籌項目內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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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關于工傷死亡相關規定有那些文件?

規范性文件..《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省 *** 《關于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

惠州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主要):

1、喪葬費:

6個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467元);

注:(2010年惠州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數額為:2467元,根據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 《關于公布2011年度惠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公布:我市2010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9599元,月平均工資為2467元。)

2、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從2011年1月1日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3、親屬撫恤金:配偶40%、其他親屬30%。

注:(供養對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計算公式:]

(1)配偶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40%

(2)其他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30%

(3)屬于孤寡老人的配偶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50%

(4)屬于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其他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40%

以上1、2項合計:2467元/月X66月=162822元。

渝勞社(2001)228號文件

211號文件 全名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該文件中有關于工傷補貼的規定

你在百度再找,要么重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找。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4〕21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就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已經市 *** 法制辦登記審查通過,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二、在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省(市)用人單位和我市在市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原則上在用人單位法人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其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其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由其法人出據委托或授權書,可在其工商登記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區縣(自治縣、市)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仍按《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四、《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在《條例》實施后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二)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五、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職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單位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職工死亡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后經復查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九、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評定等級,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新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十、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的,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下列辦法一次性計發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以一次性計發待遇時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十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 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 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十三、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涉及第三方責任傷害賠償,傷害賠償總額低于一次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十四、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待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補。

十五、從2004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一律按《重慶市分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確定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后費率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確定行業風險類別時,工商登記的營業范圍與用人單位實際經營項目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項目為準。

十六、《條例》實施前已開展工傷保險的區縣(自治縣、市)應在2004年10月1日前做好參保單位變更登記手續,從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全市統籌基金。辦理變更登記之前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和歷年節余的基金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十七、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于《條例》和《實施辦法》。這部分人員發生人身傷害,可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雙方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依法尋求救濟。

十八、我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和市 *** 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去哪里做較好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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