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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訴訟合同糾紛屬地管轄的確定規則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并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那么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總的來說,民事訴訟合同糾紛的屬地管轄確定規則,首先是尊重雙方的協議選擇,沒有協議或協議無效時,則依法定規則確定管轄法院,主要是考慮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這兩個因素。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屬地管轄的確定規則,主要取決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具體來說:被告住所地管轄: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的管轄權通常歸屬于被告的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那么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來管轄案件。
在實踐中,各國在確定管轄權時通常不單一依賴某一原則。一般而言,主要依據屬地或屬人原則,并綜合考慮平行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原則。
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訴訟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民間借貸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按照以下規則確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確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
民間借貸訴訟時,確定管轄法院主要依據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選擇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履行地點未明確,而借貸行為涉及給付貨幣,則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執行。
民間借貸訴訟的管轄地通常基于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確定。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此類案件。如果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特別是在涉及給付貨幣的情況下,訴訟將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進行。
有約定從約定。如借貸雙方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原則上應當由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管轄。借貸雙方對管轄法院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雙方雖有約定,但屬于無效約定,此時應當依照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訴訟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訴法關于給付貨幣的管轄規定
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貨幣僅是交易對價,而非合同特征性義務的情況。此時,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支付貨幣的,則不屬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的情形,從而適用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給付貨幣地和接收地,按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雖然沒有約定管轄法院,但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的,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這個地點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轄權(民訴法第23條)。 其次,合同沒有約定管轄,同時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法律規定也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民間借貸訴訟管轄地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按照以下規則確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確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
民間借貸訴訟的管轄地通常基于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確定。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此類案件。如果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特別是在涉及給付貨幣的情況下,訴訟將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進行。
若借款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一般情況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同時,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具備管轄權。對于借貸合同這類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案件,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視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訴訟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包括民間借貸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重點內容: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地確定,關鍵在于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從約定,無約定則依據法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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