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場所
1.在公共場所,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2.在公共場所,不得滋擾他人或者擾亂公共秩序。
3.在公共場所,不得破壞公共設施或者損壞公共財物。
4.在公共場所,不得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散布違法信息。
二、交通管理
5.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和標志,不得超速行駛或者闖紅燈。
6.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當注意安全,不得酒后駕車或者疲勞駕車。
7.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頭盔等防護設備。
8.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或者路邊,不得在車道上行走。
三、治安管理
9.不得散布謠言或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治安。
10.不得從事 *** 、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
11.不得進行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
12.不得進行非法 *** 、 *** 、 *** 等活動。
四、公共衛生
13.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或者亂扔煙蒂等垃圾。
14.不得隨地大小便或者亂扔垃圾等污染環境。
15.不得患傳染病或者其他有害疾病在公共場所活動或者工作。
五、社會治安
16.不得參與恐怖活動或者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
17.不得故意傷害他人或者進行暴力行為。
18.不得進行非法占有或者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
19.不得進行誹謗、侮辱、污蔑等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六、公共安全
20.不得破壞公共設施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21.不得擅自拆除、改變、損毀公共設施或者標志。
22.不得故意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或者破壞公共交通工具。
23.不得私自設置、使用、擅自拆除電線電纜等設施。
七、治安防范
24.應當加強家庭防范,防范家庭犯罪行為。
25.應當加強單位防范,防范單位內部犯罪行為。
26.應當加強社區防范,防范社區犯罪行為。
27.應當加強個人防范,防范個人受害。
八、處罰措施
28.警告對輕微違法行為,可以給予口頭或者書面警告。
29.罰款對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給予罰款處罰。
30.拘留對嚴重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拘留處罰。
31.取保候審對涉嫌犯罪的人員,可以給予取保候審措施。
32.強制隔離戒毒對 *** 成癮的人員,可以給予強制隔離戒毒措施。
九、處罰程序
33.立案偵查對涉嫌犯罪的人員,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34.詢問筆錄對涉嫌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進行詢問筆錄。
35.證據收集對涉嫌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證據。
36.調查取證對涉嫌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十、行政復議和訴訟
37.行政復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人員,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8.行政訴訟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人員,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9.司法救濟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人員,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40.申訴投訴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滿意的人員,可以進行申訴投訴。
十一、法律責任
41.對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2.對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43.對檢察機關、法院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4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十二、宣傳教育
45.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46.應當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教育,提高執法水平和素質。
47.應當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推動治安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
48.應當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共同維護國際治安秩序。
十三、附則
49.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0.本法解釋權歸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