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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拘會見律師
刑拘會見律師
1、若遭受刑事拘留,可依法約見律師。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由偵查部門批準的外,辯護人僅憑律師執業證、律所證明及委托書即可請求探視關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看守所應于48小時內作出回應并安排會面,且辯護人與嫌疑人、被告人的會面過程不會受到監聽。
2、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48小時內,律師有權請求會見。 看守所必須在收到律師會見請求后的48小時內安排此次會面。 律師會見權在刑事訴訟中至關重要,它允許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會見和通信。
4、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有權進行會見。依據法律條文,《刑事訴訟法》明確指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面對面的會面及通信。此階段,律師的重要職責不僅限于會面,還包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5、刑事拘留后會見律師沒有次數限制。一般普通案件,律師的會見次數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一般是3次以上5次左右。如果當事人有其他特殊事情,比如需要協助打理公司事務等的工作需要,律師可以增加會見次數,但一般都會按加收會見費用。
標簽李莎莎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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