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當事人的確定
- 2、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民訴的種類
- 3、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必須到庭”
- 4、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民訴執行中止和終結
- 5、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上訴案件的審理
- 6、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當事人的確定
1、為準確確定原告與被告,應當對原告與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謂原告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所謂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稱侵犯其合法權利或者與原告發生權利義務爭議,并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2、確認之訴,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要求,確認之訴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與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即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后者則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
3、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4、識別案件事實:基于題干提供的信息,識別案件的主要事實,包括爭議焦點、當事人行為等。分析法律關系:分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判斷案件的性質和涉及的法律問題。確定法律規則: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則。
5、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講義,司考民訴命題考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于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本訴的原告申請撤訴時的處理。
6、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相關法條】《民訴意見》208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民訴的種類
確認之訴,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要求,確認之訴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與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即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后者則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
主要內容:本書共分為50個章節,內容涵蓋刑事訴訟法概述、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刑事審判概述、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等多個方面。刑事訴訟法部分:刑事訴訟概述:詳細介紹了刑事訴訟的基本概念、程序、原則以及刑事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刑事訴訟法部分: 第一章:刑事訴訟法概述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制定目的、基本理念、基本范疇等。
在民事訴訟中確定原被告時,應當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而不是以民事責任的承擔作為標準,因為在民事訴訟中,畢竟還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擔本訴的民事責任。關于這一點將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中具體分析。法人和直接責任人問題。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必須到庭”
1、拘傳所適用的“必須到庭”是指就被告來講,出庭是被告的義務,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就可能通過強制措施,拘傳其到庭。因此法律在這里對“必須到庭”也做了限制,參見《民訴意見》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審理范圍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訴法151條)但判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審改規定35條)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的請求,可以不予審查。
3、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講義:民訴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財產的保管順序:第12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二)審判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500元~20000元/件;(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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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上訴案件的審理
審理范圍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訴法151條)但判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審改規定35條)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的請求,可以不予審查。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208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司考主觀題真題的解答策略如下:仔細分析題干:理解具體要求:首先,要仔細閱讀題干,理解問題的具體要求,明確需要分析的法律點。識別關鍵信息:從題干中提取關鍵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關系、案件的主要事實等。準確理解法律條款:查找相關法律:根據題干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查找相關的民事訴訟法條款。
所涉及的法條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到“必須到庭”是這么幾個法條:《民訴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人和直接責任人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可以具體分為三種情況:(1)法人和內部工作人員。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1、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應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講義,司考民訴命題考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于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本訴的原告申請撤訴時的處理。
4、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重點法條提示] 《民訴意見》第41條、第42條、第45條、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3條。
5、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如果是司考的話記住61條即可,因為這里包含了代位執行申請的條件,是考點。
6、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訴法151條)但判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審改規定35條)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的請求,可以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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